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豪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邦
訴訟代理人 吳婉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8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89號裁定公 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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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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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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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廖信育│合作金庫商業│豪星貿易股│104年6月30日│504,936元 │NJ0574938 │
│ │ │銀行仁德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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