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修
代 理 人 吳中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於民國103 年12月31日於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分 公司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91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91號裁 定公示催告後,於104年7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 提出之該日民時新聞報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5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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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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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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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泰茂實業股份│兆豐國際商│103年12月31日 │726,600元 │CE0851286 │
│ │有限公司呂萬│業銀行東台│ │ │ │
│ │賢 │南分行 │ │ │ │
├──┼──────┼─────┼───────┼─────┼─────┤
│002 │加棟實業有限│華南商業銀│104年3月10日 │ 42,000元 │KD1873613 │
│ │公司游邱傳 │行南都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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