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5年度,2號
TNDV,105,醫,2,2016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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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醫字第2號
原   告 徐啟得
被   告 盧豐華
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醫療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醫療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4年12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 正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88,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2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至105年1月 14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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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