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8號
TNDV,105,訴,28,2016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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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楊淑芬
      黃一揚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昭安
      林依凡
      毛裕雄
      陳寶安
      王衛星
      沈信楠
      李瑞豐
      蔡致安
      楊順錦
      蔡榮峯
      蔡惠珠
      張偉昇
      張秋紅
      鄭金淦
      黃士娟
      林榮三
      李鳳嬌
      薛林寶珠
      陳淑媛
      馮瑤
      顏碧雲
      林誼禎
      謝沛如
      徐阿寬
      蔡佩澄
      洪麗雯
      王金龍
      陳啟川
      翁滿盆
      許立民
      徐淑貞
      袁澎生
      吳仲泰
      呂吉成
      林綉艷
      林素娥
      麻麗美
      蔡石愛曄
      王貴子
      林明漢
      莊秀霞
      陳文進
      蔡鴻銘
      韓佳芳
      陳義忠
      林毓瑛
      施幸杏
      鄭婷美
      陳錦雀
      蔡文誠
      王巧慧
      郭書銘
      蔡治良
      黃建元
      蔡坤益
      蔡顧清
      何詹玉惠
      吳振嘉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拆屋還地等,原告對於本院105年1月6日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 4年12月11日以104年度補字第818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新臺幣5,620元,該裁定並於104年12月16日送 達抗告人。因截至105年1月4日止,本院收費查詢資料及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均顯示未繳款狀況,本院乃於 105年1月6日以其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此有上開裁定 、送達證書、本院收費查詢資料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等在卷可稽(見104年度補字第818號卷第27-30頁)。



惟查,嗣據抗告人以其已於104年12月17日向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繳納足額上開裁判費為由,提起抗告,並提出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繳費收據影本一紙為證,經核與本院命補繳裁定費 之案號、金額及股別等裁定內容相符,應堪信實,故認其抗 告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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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