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8號
TNDV,105,訴,28,2016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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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號
原   告 楊淑芬
      黃一揚
被   告 陳昭安
      林依凡
      毛裕雄
      陳寶安
      王衛星
      沈信楠
      李瑞豐
      蔡致安
      楊順錦
      蔡榮峯
      蔡惠珠
      張偉昇
      張秋紅
      鄭金淦
      黃士娟
      林榮三
      李鳳嬌
      薛林寶珠
      陳淑媛
      馮瑤
      顏碧雲
      林誼禎
      謝沛如
      徐阿寬
      蔡佩澄
      洪麗雯
      王金龍
      陳啟川
      翁滿盆
      許立民
      徐淑貞
      袁澎生
      吳仲泰
      呂吉成
      林綉艷
      林素娥
      麻麗美
      蔡石愛曄
      王貴子
      林明漢
      莊秀霞
      陳文進
      蔡鴻銘
      韓佳芳
      陳義忠
      林毓瑛
      施幸杏
      鄭婷美
      陳錦雀
      蔡文誠
      王巧慧
      郭書銘
      蔡治良
      黃建元
      蔡坤益
      蔡顧清
      何詹玉惠
      吳振嘉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 11日以104年度補字第81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 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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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