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9號
原 告 劉士博
被 告 今爽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管平
被 告 李議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1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00元 ,此項裁定已先後於105年1月12日、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4年度補字第868號卷〈 下稱本院補字卷〉第18頁、第20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21 頁至第23頁;本院卷第6、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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