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7號
原 告 騰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被 告 沈 舉
沈雅章
沈丙丁
沈宗能
沈青峰
沈青嵩
沈水性
沈青木
沈朝金
沈秋男
沈陳格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沈春蓉
沈銘鐘
沈黃票
沈清海
楊 秀
沈呈澤
沈宜畧
沈羚鏵即沈日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 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22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