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57號
TNDV,105,訴,157,2016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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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7號
原   告 騰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被   告 沈 舉
      沈雅章
      沈丙丁
      沈宗能
      沈青峰
      沈青嵩
      沈水性
      沈青木
      沈朝金
      沈秋男
      沈陳格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沈春蓉
      沈銘鐘
      沈黃票
      沈清海
      楊 秀
      沈呈澤
      沈宜畧
      沈羚鏵即沈日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 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22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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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泰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