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鴻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摩禾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
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萬7,73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應補繳前
揭裁判費。
二、原告起訴狀未記載兩造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
定,應補正兩造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三、應補正起訴狀中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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