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劉康怡
法定代理人 慕容政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79,399元
(按原告主張更正分配表所增加分配之金額計算),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