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7號
TNDV,105,補,37,2016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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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劉康怡 
法定代理人 慕容政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79,399元
(按原告主張更正分配表所增加分配之金額計算),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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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