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黃日
被 告 陳紗
陳舜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