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7號
TNDV,105,補,27,2016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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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黃日
被   告 陳紗
      陳舜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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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