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4號
TNDV,105,補,24,2016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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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陳裕洲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被   告 賴張善
訴訟代理人 賴明寶
      賴明進
      賴明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5,384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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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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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地  號     │  依土地公告現值按原告應有部分計算之價額 │
│  │                 │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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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30元1869平方公尺6812/9624=1,098,0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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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2,800元547平方公尺1/2=765,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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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2,800元255平方公尺6812/9624=505,37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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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2,800元210平方公尺6812/9624=416,1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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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計       │2,785,3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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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