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陳裕洲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被 告 賴張善
訴訟代理人 賴明寶
賴明進
賴明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5,384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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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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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地 號 │ 依土地公告現值按原告應有部分計算之價額 │
│ │ │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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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30元1869平方公尺6812/9624=1,098,0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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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2,800元547平方公尺1/2=765,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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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2,800元255平方公尺6812/9624=505,37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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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2,800元210平方公尺6812/9624=416,1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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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計 │2,785,3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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