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18號
TNDV,105,消債更,18,2016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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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
債 務 人 張友財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 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附件:
一、請說明是否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 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 作?受雇於何人?僱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 ?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二、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 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 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 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 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三、請說明有以債務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 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及是否有領取社會津貼、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種類 、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 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四、請提出受扶養親屬張陳錦秀張萬枝全部扶養義務人(即張 陳錦秀張萬枝之全部子女)之姓名及戶籍資料(記事欄勿 省略,向戶政機關申領),並提出親屬系統表。五、債務人自陳姪子張翊聖、母張陳錦秀、父張萬枝為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並均為債務人獨自扶養,請釋明:




㈠渠等分別有何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
㈡除債務人外,其他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 況如何?
㈢僅由債務人獨自扶養之原因為何?為何其他扶養義務人毋庸 負扶養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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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