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6號
TNDV,105,司繼,6,2016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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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6號
聲 請 人 邱國峰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邱東林(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住臺南市○○區
○○里○○街00巷0弄00號)於104年12月2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
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
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
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薛建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翠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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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