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6號
聲 請 人 邱國峰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邱東林(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住臺南市○○區
○○里○○街00巷0弄00號)於104年12月2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
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
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
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薛建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翠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