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20號
TNDV,105,司繼,20,2016011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張淑華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等因其被繼承人邱茂林(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00號)於民國104 年10月14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
定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又為
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婉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