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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24號
TNDV,105,司促,924,2016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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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2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炳郎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周炳郎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死亡,故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前債務人已死亡, 債務人即無當事人能力,則債權人所為之聲請,因欠缺當事 人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之程式,於法尚有未合,應予 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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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