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08號
TNDV,105,司促,508,20160130,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0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鄧華雄
債 務 人 鄭現密
債 務 人 鄭如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佰捌拾伍萬玖仟肆佰陸拾
  玖元②貳佰陸拾叁萬叁仟零伍拾元③壹拾伍萬貳仟捌佰壹拾
  柒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②一百零四年九
  月二十二日③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①一點四一七②二點四一③二點三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①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三日②一百零四年十月二
  十三日③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鄭現密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鄭如吟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