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5號
債 權 人 林秋李
債 務 人 王豐誌即程揚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另按以合夥名義為交易
之商號始有當事人能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之規
定自明,其由私人獨資經營之商號,雖亦係以商號名義為交
易,然既與非法人之團體有別,自仍應以該私人為當事人(
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040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債
權人除以王豐誌為債務人外,另列程揚企業社為債務人,惟
依經濟部商業司之商業登記公示資料,程揚企業社乃王豐誌
開設之獨資商號,債權人既已將王豐誌列為債務人,依前開
說明,即無另列程揚企業社為債務人之必要。爰將其分列王
豐誌、程揚企業社為二債務人部分,更正其債務人為「王豐
誌即程揚企業社」,附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