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5年度,9號
TNDV,105,勞執,9,2016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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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9號
聲 請 人 王婷儀
相 對 人 三艾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超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3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 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 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 、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本法稱關係人 者,謂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非訟事件法第5 條、第7條、第10條分別定有明文。茲因勞資爭議處理法就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之管轄法院並無規定,然核其性 質屬非訟事件,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相關規定,而非訟事件法 就上開事件之管轄法院除於第一章總則第一節事件管轄之一 般規定外,更未有何特別規定,是以本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 7條規定,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 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合先敘明。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就勞資爭議之調解結果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惟相對人之營業所所在地為臺北市○○區○ ○路00○00號3樓(E棟),有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 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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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艾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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