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5年度,17號
TNDV,105,事聲,17,2016011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17號
異 議 人 伍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豐
相 對 人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
104年12月4日所為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122號裁定,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本件假扣押之聲請駁回。
聲請及聲明異議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名下有土地1筆、房屋5棟及 車輛3部,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50,076,000元, 房屋課稅現值共計11,649,900元,銀行存款總額更高達164, 373,362元,足證異議人公司營運及財務均屬正常,絕對有 償債能力。又異議人投資之伍彩東急集合式新建大樓係因承 攬人即第三人東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違反勞動檢查法, 遭要求改善勞工安全及衛生而暫時停工,相對人以該工程暫 時停止為由,而臆測異議人財務困難,實屬無據,原裁定竟 准許相對人於供擔保後得假扣押,於法顯有未合,為此,爰 依法聲明異議,請准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本件假扣押 之聲請等語。
二、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 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 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請求,係指債權人已在或欲在本案訴訟請 求之標的、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所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 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諸如債務 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 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 均屬之。而債權人就該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 亦即需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必待釋明有所 不足,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後,始得准為假扣押。若債權人 就假扣押之原因未予釋明,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最高法院 99年度台抗字第664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
㈠相對人就本件請求之原因部分,其主張異議人積欠貨款298,



800元,並提出材料買賣契約書、預拌混凝土請款單、電子 計算機統一發票、臺南新義郵局存證號碼000139號存證信函 、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且異議人對於其向 相對人購買預拌混凝土,尚有貨款298,800元未為給付,並 不爭執,足認相對人就其請求之原因已為相當之釋明。 ㈡至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相對人雖主張其近期由業界得知異 議人因營運及財務發生危機,投資之伍彩東急集合式大樓工 地無預警停工,陸續發生帳款逾期等情事,且異議人及其負 責人正將名下財產搬移隱匿,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 執行之虞,故有聲請假扣押之必要云云。惟查: ⒈本件相對人所主張「近期由業界得知異議人因難敵房地產、 營造業景氣衰退,營運及財務發生危機,且將名下財產搬移 隱匿」,純屬臆測之詞,相對人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尚難以 此遽認異議人財務狀況確實發生危機。
⒉又相對人以伍彩東急集合式大樓工地現場照片2紙為憑,主 張異議人之該工地業已停工,顯見其因陸續停工,已嚴重影 響財務運作,恐難有償債能力及誠意云云。惟觀諸相對人所 提上開照片之拍攝現場雖無施工之情狀,然工地停止施工之 原因眾多,尚難以上開照片即遽認異議人係因財務不佳而停 工。且異議人所提出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 足證伍彩東急集合式新建大樓,係因東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涉嫌違反勞動檢查法,遭要求改善勞工安全及衛生而暫時停 工等情。
⒊再者,依異議人所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銀行、臺灣土 地銀行、第一銀行及臺灣銀行之存款餘額證明書,其中新臺 幣之存款已高達約2900萬元,外幣存款更高達約美元400萬 元,且異議人名下尚有房屋5筆、土地1筆及汽車3輛,其中3 筆建物均未設定抵押權,此亦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異議人之上開財產已 高於相對人聲請假扣押所釋明之金額298,800元甚多,足見 異議人並非瀕臨無資力狀態,或與相對人主張債權相差懸殊 ,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發生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 或甚難執行之虞等情事存在。是相對人既未釋明假扣押原因 ,則其聲請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不足,聲請假扣押異議人財產 ,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異議人並非有無資力情形,相對人亦未能釋明異 議人就其財產有何增加負擔或不利處分之行為。相對人就請 求之原因雖已為釋明,然就日後有何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 假扣押原因,其釋明既有欠缺,揆諸首開說明,即與假扣押 之要件有所不符,其假扣押之聲請即不應准許。然原裁定竟



未察,遽而准許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得為假扣押之裁定,洵屬 於法有違,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為不當,求予廢棄等語,非 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另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 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1/1頁


參考資料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伍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