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87號
TNDV,104,重訴,187,2016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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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南市陳歲
法定代理人 陳清華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南市陳吾色
法定代理人 陳土生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南市陳必
法定代理人 陳益智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被   告 陳財居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昱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告具
狀稱其法定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變更,請求再開言詞辯論,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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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