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7號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南市陳歲法定代理人 陳清華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南市陳吾色法定代理人 陳土生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南市陳必法定代理人 陳益智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被 告 陳財居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昱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告具狀稱其法定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變更,請求再開言詞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