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3號
上 訴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訴訟代理人 史文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東園、蘇鈵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1,09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0,3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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