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28號
原 告 張國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怡卿即綠洲文創工作室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2
0元,扣除原告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9,02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