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23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吳志弘
以上上訴人與鄭正德、楊傳珍律師即蔡水性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104年度訴字第1423號),上訴人不服原
審判決,遵期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5,72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0,3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