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302號
TNDV,104,訴,1302,2016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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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02號
原   告 王彙中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被   告 陳冠霖
法定代理人 陳建璋
法定代理人 陳汝毓
訴訟代理人 陳清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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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