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02號原 告 王彙中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被 告 陳冠霖法定代理人 陳建璋法定代理人 陳汝毓訴訟代理人 陳清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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