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862號
TNDV,104,補,862,2016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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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62號
原   告 楊御白
被   告 李閔俊
      李遜讓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閔俊李遜讓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
,784元(暫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總面積,按105年公告
土地現值計算價額,即(26.55+3.42+9.24+13.78)平方公尺
×1,600元=84,7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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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