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04號
TNDV,104,補,504,2016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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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0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國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展
以上抗告人因與遠達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104年10月8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送達 抗告人即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 本院104年度補字第504號卷第60頁),抗告人遲至104年12 月7日始行提起抗告(抗告人誤載為再抗告,見本院104年度 重訴字第318號卷第12頁),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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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