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242號
TNDV,104,消債更,242,2016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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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42號
債 務 人 廖淑珍
代 理 人 洪銘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編號、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 彬
附表:
一、請提出更生方案(詳載每月能償還債務金額)。二、依聲請人於調解時已提出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 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曾為「頂安營造有限公司」之股東 。聲請人之股份若干?該公司解散後清算結果,聲請人有無 取回任何資產?其價值若干?
三、聲請人何時起任職於臺糖公司?目前是否仍任職於臺糖公司 ?如是,請陳報聲請人之職稱為何,並提出104年12月、105 年1月之薪資證明。又聲請人既然任職於國營企業臺糖公司 ,有穩定收入,為何仍積欠高額卡債?
四、所謂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 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配偶給付之撫養費、生活費或其他 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聲請人所陳報之聲請前兩年內收 入,僅係抄錄自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未列 入其他收入,與本院所需資料不盡相符,且將102年誤為101 年、將103年誤為102年,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重報聲請前兩 年內收入,切勿為不實之記載。
五、聲請人是否與配偶黃郁卿同住?請提出黃郁卿於民國101、 102、103年度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 薪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資料。
六、聲請人既然負有高額卡債待償,可否協調由配偶黃郁卿負擔 全部未成年子女黃仕旻之撫養義務?
七、聲請人、未成年子女是否有其他有價值之財產如人壽保險單 、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如有,應 據實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八、請將聲請人名下目前所有之各金融帳戶存摺影印一份(須含 封面及最新餘額)而提出。
九、請說明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是否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 戶補助教育補助、兒少扶助、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 補助?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十、本件若日後准予更生,進行更生計畫之程序費用約須預繳新 臺幣1萬元左右(多退少補),有無能力可負擔?倘無法負 擔,請自行撤回本件更生。
、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提出予本院(聲請調解時已 提出「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白底有藍 綠色圓形圖案者),不必再重複提出,但兩種報表內容不同 ,因此尚須提出「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 圖案者)。
、請陳報聲請人除已陳報之銀行債務外,是否有其他保證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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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