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634號
TNDV,104,司聲,634,2016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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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余熙明
相 對 人 台灣航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樂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簽訂「國防部福利事業 管理處大直福利站 -服務部門委商經營管理契約書」,相對 人違約未於民國104年4月30日前完成室內裝潢佈置,且自同 年 6月起即未按月給付權利金,聲請人乃以存證信函通知相 對人終止上開契約並催告相對人償付前開權利金及違約金等 ,依相對人公司登記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所 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事宜,卻遭郵政機關均以遷徙不明 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通知 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 信封、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登記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分別設於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6樓及臺南市○區○○○路0段 000巷00弄00號7樓,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 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參。聲請人依相對人之住 址付郵送達上開通知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經郵局以遷徙 不明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兩紙在卷可憑。茲相對人確屬 行蹤不明,無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 法探查,並未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 居所,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於 法尚無不合,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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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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