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羅玉珍
相 對 人 皇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零捌拾伍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 103 年度訴字第16號民事判決,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確定在案,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48,其餘由聲請人負擔。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另相對人經本院命 限期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及單據證明,相對人逾期未提出, 相對人若有支出訴訟費用,仍得憑單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併此說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計算書:
┌────────┬───────┬─────────┐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
│裁判費 │ 24,76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 60,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會鑑定費用 │ │ │
├────────┼───────┼─────────┤
│歐亞不動產估價師│ 180,000元 │由聲請人繳納 │
│聯合事務所估價費│ │ │
├────────┼───────┼─────────┤
│ 合 計 │ 264,760元 │由相對人負擔48/100│
├────────┴───────┴─────────┤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新台幣127,085元(計算式:264│
│,760元×48/100=127,0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