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546號 104年度司聲字第569號 104年度司聲字第570號 104年度司聲字第607號聲 請 人 李幸兒聲 請 人兼 相對人 謝金虎 謝友仁 林中禾 林洸緯相 對 人 謝萬發 謝源昌 謝文進 謝秉湳 鄭黃麗秀 謝永福 謝正芬即謝清誥之繼承人(民國104年6月24日歿) 謝月雲即謝清誥之繼承人即謝正芬之繼承人 謝東揚即謝清誥之繼承人即謝正芬之繼承人 謝麗娜即謝清誥之繼承人即謝正芬之繼承人 謝尚美即謝清誥之繼承人即謝正芬之繼承人 謝貴惠即謝清誥之繼承人即謝正芬之繼承人 陳衍良 謝森山 謝啟 蔡金磮 鄭銀和 謝政憲 李長松 李麗花 謝金塗 謝金福 謝芙蓉 謝鴻儀 謝竹村 方杏月 謝孟儒 謝明擧 謝旺龍 謝百成兼吳秀之繼承人 謝寶慧兼吳秀之繼承人 李德威即謝素旭之繼承人 李岳叡即謝素旭之繼承人 李慧娟即謝素旭之繼承人 謝素妃 李榮貴 李榮彥 李榮全 李榮福 謝然揮 謝孟哲 謝文彬 謝隆義 謝秉君 謝靜瑜 謝昭雯 李明峰 謝富喬 李允文 陳勇志 謝坤樹 謝坤松 李吳絹 謝建成 鄭銀壽 謝一榮 黃蘇玉理即黃明龍之繼承人 吳黃英 黃錦珠 黃錦雲 黃錦香 黃錦菊 謝忠奇 謝秉蒼即謝士文 謝雅玲 謝翠芬 謝憲德 顏謝素華 符謝素好 謝定和 謝昇 謝武雄 劉謝錦碧 謝黃不纏 (民國103年10月29日歿) 謝盛雄兼謝黃不纏之繼承人 謝政欽即謝黃不纏之繼承人 謝佳純即謝黃不纏之繼承人 李永仁 楊順成 楊朱雲 陳楊朱霞 謝坤霖 黃柏巽 鄭能祥 鄭能宏 謝金印 謝金來 林秀景 謝昆因 謝劉綉英 楊張素玉即楊清溪之繼承人 楊明進即楊清溪之繼承人 楊明成即楊清溪之繼承人 郭楊貴梅即楊清溪之繼承人 楊素琴即楊清溪之繼承人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規定可佐。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 ,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 訴訟費用額,須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始得為之。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17號判決(下稱上開判決)確定, 其中關於訴訟費用之部分,由兩造按判決附表所示比例分擔 ,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上開判決係於民國(下 同)104年2月16日宣判,然相對人謝黃不纏已於103年10月2 9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其亦未於上開事件中選任訴訟 代理人,則上開判決因未合法送達謝黃不纏而無從確定,此 有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綜上所述,上開判決 既無法確定亦尚無執行力,本件聲請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 自不應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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