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2790號
聲 請 人 李羿含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李洪不纒(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街00巷0 號)於民國104年9月2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
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
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婉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翠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