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422號
TNDV,104,司拍,422,2016010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莊世德
相 對 人 林永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林永興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7月15日,債務清償期 無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林永興於104年7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 ,約定按月計付利息,如未按期繳納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簽發票面金額10,000,000元之 本票3紙及5,000,000元之本票4紙交由聲請人收執。詎相對 人屆期未依約清償,且經聲請人於104年7月18日提示本票未 獲付款,尚欠本金共5,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條等影本各 1件、本票影本7件、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土地登記謄本3件 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422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市│ 麻豆區 │ 穀興段 │478 │建│110.00 │全部 │
├──┼───┼────┼────┼──┼─┼────┼────┤
│002 │臺南市│ 麻豆區 │ 穀興段 │480 │建│23.00 │全部 │
├──┼───┼────┼────┼──┼─┼────┼────┤
│003 │臺南市│ 麻豆區 │ 穀興段 │481 │建│73.00 │全部 │
└──┴───┴────┴────┴──┴─┴────┴────┘
┌───────────────────────────────────────┐
│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422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騎│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 │號│ │ │ │ │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樓│計│位│ │
├──┼─┼──────┼────┼────┼─┼─┼─┼─┼─┼─┼─┼───┤
│001 │13│臺南市麻豆區│臺南市麻│4層樓房 │78│98│98│36│17│32│平│全部 │
│ │2 │穀興里中山路│豆區穀興│鋼筋混凝│.7│.3│.3│.5│.2│9.│方│ │




│ │ │72之3號 │段478地 │土加強磚│3 │3 │3 │5 │0 │14│公│ │
│ │ │ │號 │造 │ │ │ │ │ │ │尺│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