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家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黃慧玲
法定代理人 方月春
相 對 人 黃炎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甲○○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 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又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 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 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 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 人為強制執行。另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項、第114條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再 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次按,家事事件法 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 事件法之規定。而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㈠未滿十萬元者, 五百元;㈡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㈢一百萬 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 萬元者,三千元;㈤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㈥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 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 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亦規定甚明。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乙○○起訴請求相對人甲○○給付扶養費 用事件,前經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由本院以104年度家 救字第77裁定裁准訴訟救助,准予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本 案部分經本院以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16號裁定在案,其中裁 定主文第二項載明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甲○○負擔,該裁定業 於民國104年12月8日確定,上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核閱屬實,堪予認定。核本件為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非訟
事件,依上開規定計算其請求之標的價額,共應徵聲請程序 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是聲請人應負擔之聲請費用 為1,000元,爰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 3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薛建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面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翠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