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7號
債 務 人 李美華即李育璿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 權 人 臺南市玉井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陳慶文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代 理 人 鄭榮順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法定代理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沈智偉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吳金輝
債 權 人 臺南市左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茂昌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2項復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於民國104年12月28 日通知各債權人,命各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 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債權人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 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陳報同意(債權比例10.34%),債權人誠 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不同意,至於餘之債權人臺南市玉 井儲蓄互助社、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吳金輝、臺南市左鎮區農會、台新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均逾期陳報不同意或未陳報,依法均應視為同意( 債權比例總計88.92%),則同意與視為同意之債權人逾已申 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 亦達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之百分之99.26,依法視 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債權人提出 民事陳報狀等件附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 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 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至第71期每期清償新 臺幣(下同)54,814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1, 822元)、第72期清償54,837元(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1, 83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3,946,631元,清償成數為百分之 百,確屬公允、適當、可行。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 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 │
│(1)第1期至第7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54,814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1,822元),共71期。 │
│(2)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54,837元(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1,830元),共1期。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 │
│ 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帳號,相關手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3,946,631元 │
│4、清償總額:新臺幣3,946,631元 │
│5、清償成數:100% │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 │
│ 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分配之金額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6年總清償額 │
│ │ │ │ │第1期至第71期 │ 第72期 │ │
│ │ │ │ │(各期均含分期 │(含分期清償之保 │ │
│ │ │ │ │清償之保單解約│單解約金1,830元)│ │
│ │ │ │ │金1,822元) │ │ │
├──┼──────┼─────┼────┼───────┼────────┼──────┤
│ 一 │台北富邦商業│ 63,513 │ 1.61% │ 883 │ 883 │ 63,576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二 │台新國際商業│ 249,308 │ 6.32% │ 3,464 │ 3,466 │ 249,41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三 │誠信資融股份│ 29,148 │ 0.74% │ 406 │ 406 │ 29,232 │
│ │有限公司 │ │ │ │ │ │
├──┼──────┼─────┼────┼───────┼────────┼──────┤
│ 四 │臺南市玉井儲│ 421,451 │ 10.68% │ 5,854 │ 5,857 │ 421,491 │
│ │蓄互助社 │ │ │ │ │ │
├──┼──────┼─────┼────┼───────┼────────┼──────┤
│ 五 │日盛國際商業│ 86,618 │ 2.19% │ 1,200 │ 1,201 │ 86,401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六 │滙豐(台灣)商│ 34,265 │ 0.87% │ 477 │ 477 │ 34,344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七 │勞動部勞工保│ 104,710 │ 2.65% │ 1,453 │ 1,453 │ 104,616 │
│ │險局 │ │ │ │ │ │
├──┼──────┼─────┼────┼───────┼────────┼──────┤
│ 八 │花旗(台灣)商│ 60,935 │ 1.54% │ 844 │ 844 │ 60,768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九 │永豐商業銀行│ 173,226 │ 4.39% │ 2,406 │ 2,407 │ 173,23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十 │凱基商業銀行│ 38,038 │ 0.96% │ 526 │ 526 │ 37,87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十一│吳金輝 │ 981,000 │ 24.86% │ 13,627 │ 13,633 │ 981,150 │
├──┼──────┼─────┼────┼───────┼────────┼──────┤
│十二│臺南市左鎮區│ 77,987 │ 1.98% │ 1,085 │ 1,086 │ 78,121 │
│ │農會 │ │ │ │ │ │
├──┼──────┼─────┼────┼───────┼────────┼──────┤
│十三│台新資產管理│1,626,432 │ 41.21% │ 22,589 │ 22,598 │1,626,41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合 計 │3,946,631 │ 100% │ 54,814 │ 54,837 │3,946,631 │
│ │ │ │ │ │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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