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367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慶全即吳慶昇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慶全即吳慶昇核發支付命令,惟 其聲請狀載之債務人姓名與其所提出之收據資料核有未符, 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5日函文通知債權人應於該通知送 達後 7日內重行陳報本件債務人之姓名,並提出其最新之戶 籍謄本,該通知並已於同月20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又債權人雖於105年1月26日再具狀主張本件 債務人為「吳慶全即吳慶昇」,惟依其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 ,吳慶全並無更名之記錄,是應難認該戶籍謄本上載之「吳 慶全」與債權人提出之住院收據上載之「吳慶昇」確係同一 人,是本院尚無法特定債務人,亦無從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 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 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