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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950號
TNDV,104,司促,28950,2016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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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950號
債 權 人 楊北京
債 務 人 韓振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叁仟元,及自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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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89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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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發  票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  │(新臺幣)│     │       │(即付款提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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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15,000元 │AH0000000 │103年9月20日 │103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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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58,000元 │AJ0000000 │103年9月23日 │103年9月26日  │
├──┼─────┼─────┼───────┼────────┤
│003 │270,000元 │AJ0000000 │103年12月20日 │104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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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