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冠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步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立醫院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1月23日103年度訴字第1180號第一
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2,500,5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773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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