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5年度,1號
TNDM,105,聲判,1,2016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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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判字第1號
聲 請 人 邱偉玲
被   告 陳瑞彬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4年度上聲議字第1870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被告涉犯妨害自由等罪,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 ,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 檢察長以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
三、聲請人固具狀提起本件交付審判請求,惟係以自己名義具狀 聲請交付審判,既未委任律師並提出委任狀,亦未載明聲請 人之年籍資料,是以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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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