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旺展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 (105年度執字第797號、105年度執聲字第9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李旺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旺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 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 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 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李旺展因犯施 用第一級毒品等二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 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該判決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 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