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豐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6587
號),本院受理後(104 年度審易字第1126號),經被告於審理
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陳世豐幫助犯重利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陳世豐預見將自己名下申辦之行動電話門提供他人使用,他 人可能從事高利貸放款之用,仍基於幫助他人從事重利犯行 不違背其本意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2 月12日,向臺灣大哥 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旋將該門 號SIM 卡交付與洪崇仁使用。嗣洪崇仁基於重利之犯意,持 上開門號作為聯繫工具,為附表所示各次重利犯行。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以證明:
㈠、被告陳世豐於本院審理程序之自白。
㈡、借款被害人劉雅玲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及同案被告高凌貴 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劉雅玲使用廖梅、 張淑芬名義帳戶匯付借款利息、本金至同案被告高凌貴帳戶 內)、廖梅及張淑芬之第一商業銀行基本資料。㈢、借款被害人林建宏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及同案被告高凌貴 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林建宏使用其個人 玉山銀行、第一銀行帳戶匯交借款利息、本金至同案被告高 凌貴帳戶內)、林建宏之玉山銀行、第一銀行帳戶資料。㈣、借款被害人吳俊諺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及同案被告高凌貴 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吳俊諺以自己名義 無摺存款至同案被告高凌貴帳戶內)、陳宥靜之中華郵政帳 戶基本資料。
㈤、借款被害人鄭光耀警詢之證述,及同案被告高凌貴臺灣中小 企銀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鄭光耀以自己郵局帳戶匯交 借款利息、本金至同案被告高凌貴帳戶內)、鄭光耀之中華 郵政帳戶基本資料。
㈥、借款被害人林家立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及同案被告高凌貴 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林家立以自己之遠 東國際商銀帳戶匯交借款利息、本金至同案被告高凌貴帳戶 內)、林家立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㈦、借款被害人李蘭芳警詢之證述,及同案被告高凌貴臺灣中小
企銀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李蘭芳以自己之郵局帳戶匯 交借款利息、本金至同案被告高凌貴帳戶)、李蘭芳之中華 郵政帳戶基本資料。
㈧、借款被害人羅子鈞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及同案被告高凌貴 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羅子鈞以自己之合 作金庫帳戶匯交借款利息至同案被告高凌貴帳戶)、羅子鈞 之合作金庫帳戶基本資料。
㈨、借款被害人黃黌文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及同案被告高凌貴 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同案被告陳連一臺 灣中小企銀帳戶基本資料暨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黃黌文以 自己台北富邦銀行、中華郵政帳戶及黃楹芝之中華郵政帳戶 匯交借款利息、本金至同案被告高凌貴、陳連一帳戶),黃 黌文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基本資料、黃楹芝之中華郵政帳戶 基本資料。
㈩、借款被害人周慧茹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及同案被告高凌貴 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周慧茹以自己之郵 政帳戶匯交借款利息至同案被告高凌貴帳戶)、周慧茹之中 華郵政帳戶基本資料。
、借款被害人范益菖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及同案被告高凌貴 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范益菖以自己之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帳戶匯交借款利息至同案被告高 凌貴帳戶)、范益菖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國 泰世華銀行帳戶基本資料。
、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卷第370頁)。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4 條規定業經修正,經比較新舊法結 果,修正後刑法第344 條第1 項規定關於有期徒刑之刑度, 及科或併科罰金之數額均予提高,並非較有利於被告,應依 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 刑法第344 條之規定處斷。
四、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 號判例參照) 。被告提供行動電話門號與同案被告洪崇仁, 供對被害人放款收取重利之用,予以重利犯行助力,所實施 者非屬構成要件行為,且係基於幫助犯意為之。故核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344 條之幫助重 利罪。被告以提供門號之幫助行為,幫助洪崇仁先後對10名 被害人收取重利,侵害數法益,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 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部分 處斷。被告幫助他人犯重利罪,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 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曾向洪崇仁借款周轉,仍交付門號供洪崇仁使用 ,抱持即使洪崇仁作為重利犯行使用亦容認之態度,所為並 不足取。然本案被害人均未報案,係檢警自帳戶交易明細中 勾稽出借款、付息情節,反向追查出各被害人,並傳喚作證 ,釐清借款細節、聯繫電話,難認被害人有追究之意。堪認 被害人等或居於短期週轉、不願向銀行貸款,而願意接受高 利貸,均已和平落幕。考量以上情形,及被告坦承犯行、態 度尚佳,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經濟能力等一切生活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六、被告前無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前案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可稽,本院認經此科刑宣告, 被告已知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併予 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
七、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 344 條(修正前)、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 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彭郁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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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借款日期 │借款人│借款金額 │ 約定利息 │聯絡借款使│供匯還借款利│
│ │借款地點 │ │(新臺幣)│ │用門號 │息使用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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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年8月17日│劉雅玲│2萬元 │每30日算1次利息,1│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在雲林縣西│ │ │次之利息共為6000元│(高凌貴)│00000000000 │
│ │螺鎮新安里市│ │ │;借款時預扣第1期3│0000000000│號帳戶 │
│ │場北路258號 │ │ │000元利息及手續費2│(陳世豐)│(高凌貴) │
│ │前 │ │ │000元,實拿1萬5000│ │ │
│ │ │ │ │元(換算年息為36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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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2 年8 、9 │林建宏│8萬 │每10日算1次利息,1│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月間,在臺南│ │ │次之利息共為1萬 │(洪崇仁) │00000000000 │
│ │市北區北安橋│ │ │6000元,如遲繳利息│0000000000│號帳戶 │
│ │下 │ │ │,每日罰款2000元;│(陳世豐)│(高凌貴) │
│ │ │ │ │借款時預扣1萬6000 │ │ │
│ │ │ │ │元利息,實拿6萬 │ │ │
│ │ │ │ │4000元(換算年息為│ │ │
│ │ │ │ │7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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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2年9月至 │吳俊諺│2萬元 │每10日算1次利息, │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103年3月間,│ ├─────┤利息每借1萬元收取1│(蕭致偉)│00000000000 │
│ │在臺南市區某│ │3萬元 │千500元,如遲繳利 │0000000000│號帳戶 │
│ │處 │ ├─────┤息,每日罰款500元 │(陳世豐)│(高凌貴) │
│ │ │ │1 萬5000元│,第1次借款時預扣 │ │ │
│ │ │ │ │利息3000元,實拿1 │ │ │
│ │ │ │ │萬7000元;第2次借 │ │ │
│ │ │ │ │款時預扣利息4500元│ │ │
│ │ │ │ │,實拿2萬5500元; │ │ │
│ │ │ │ │第3次借款時預扣利 │ │ │
│ │ │ │ │息2300元,實拿1萬 │ │ │
│ │ │ │ │2700元(換算年息為│ │ │
│ │ │ │ │5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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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2年10月間 │鄭光耀│5萬元 │每月算1次利息,1次│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高雄市阿蓮│ │ │之利息共為1萬元, │(蕭致偉)│00000000000 │
│ │區中正路某統│ │ │如遲繳利息,每日罰│0000000000│號帳戶 │
│ │一便利超商前│ │ │款500元;借款時預 │(陳世豐)│(高凌貴) │
│ │ │ │ │扣利息1萬元,實拿4│0000000000│ │
│ │ │ │ │萬元(換算年息為 │(高凌貴)│ │
│ │ │ │ │240%) │0000000000│ │
│ ├──────┤ ├─────┼─────────┤(洪崇仁)│ │
│ │103年3月15日│ │2 萬5000元│每月算1次利息,1次│ │ │
│ │,在臺南市北│ │ │之利息共為5000元,│ │ │
│ │安路一段及中│ │ │如遲繳利息,每日罰│ │ │
│ │華北路二段路│ │ │款500元;借款時預 │ │ │
│ │口 │ │ │扣利息5000元,實拿│ │ │
│ │ │ │ │2萬元(換算年息為 │ │ │
│ │ │ │ │2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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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2年10月下 │林家立│10萬元 │每月算1次利息,1次│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旬,在臺南市│ │ │之利息共為6600元 │(陳世豐)│00000000000 │
│ │仁德區中山路│ │ │(換算年息為79.2% │ │號帳戶 │
│ │京城銀行旁停│ │ │) │ │(高凌貴) │
│ │車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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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3年1月15日│李蘭芳│3萬元 │每10日算1次利息,1│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在高雄市楠│ │ │次利息共為3000元,│(陳世豐)│00000000000 │
│ │梓區加宏路、│ │ │如遲繳利息,1日罰 │ │號帳戶 │
│ │樂群路口之統│ │ │款500元,借款時預 │ │(高凌貴) │
│ │一便利超商前│ │ │扣第1期利息3000元 │ │ │
│ │ │ │ │、車資1000元,實拿│ │ │
│ │ │ │ │2萬6000元(換算年 │ │ │
│ │ │ │ │息為36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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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3年1月18日│羅子鈞│2萬元 │每10日算1次利息,1│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在嘉義市西│ │ │次利息共為2000元,│(陳世豐)│00000000000 │
│ │區火車站前 │ │ │借款時預扣第1期利 │ │號帳戶 │
│ │ │ │ │息2000元及手續費 │ │(高凌貴) │
│ │ │ │ │1000元,實拿1萬 │ │ │
│ │ │ │ │7000元(換算年息為│ │ │
│ │ │ │ │36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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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3年2月13日│黃黌文│1萬 │每10日算1次利息,1│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在高雄市青│ │ │次利息共為1500元,│(高凌貴)│00000000000 │
│ │年路、中華路│ │ │借款時預扣第1期利 │0000000000│號帳戶 │
│ │口 │ │ │息1500元及手續費 │(陳世豐)│(陳連一) │
│ │ │ │ │1000元,實拿7500元│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 │ │ │(換算年息為540%)│(蕭致偉)│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 │
│ │ │ │ │ │ │(高凌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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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3年3月10日│周慧茹│6萬元 │每30日算1次利息,1│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在高雄市九│ │ │次利息共為9000元,│(陳世豐)│00000000000 │
│ │如一路、光武│ │ │,如遲繳利息,每日│ │號帳戶 │
│ │路口 │ │ │罰款500元,借款時 │ │(高凌貴) │
│ │ │ │ │預扣第1期利息9000 │ │ │
│ │ │ │ │元、油資1000元、手│ │ │
│ │ │ │ │續費1200元,實拿4 │ │ │
│ │ │ │ │萬8800元(換算年息│ │ │
│ │ │ │ │為18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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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年3月中旬│范益昌│1萬元 │每20日算1次利息,1│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在臺南市南│ │ │次利息共為2000元,│(洪崇仁)│00000000000 │
│ │區北安路二段│ │ │借款時預扣第1期利 │0000000000│號帳戶 │
│ │北安橋下 │ │ │息2000元,實拿8000│(陳世豐)│(高凌貴) │
│ │ │ │ │元(換算年息為36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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