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5年度,49號
TNDM,105,審簡,49,2016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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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凌貴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6587
號),本院受理後(104 年度審易字第1126號),經被告於審理
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高凌貴幫助犯重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高凌貴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名下申辦之行動電話門提供 他人使用,他人可能從事高利貸放款之用,仍基於幫助他人 從事重利犯行不違背其本意之犯意,於民國102 年5 月21日 ,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路0 段00號之住處1 樓前,將其 所申設之臺灣中小企銀東臺南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暨密碼,及其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SIM 卡等物交付與洪崇仁。嗣洪崇仁基於重利之犯意,持 上開門號作為聯繫工具,及以上開帳戶作為借款人收取利息 、本金匯款之用,而為附表所示各次重利犯行。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以證明:
㈠、被告高凌貴於本院審理程序之自白。
㈡、借款被害人張王櫻桂警詢之證述,及被告臺灣中小企銀帳戶 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張王櫻桂使用張雅涵名義帳戶匯付借 款利息、本金至被告帳戶內)、張雅涵之中華郵政帳戶基本 資料。
㈢、借款被害人劉雅玲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及被告臺灣中小企 銀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劉雅玲使用廖梅、張淑芬名義 帳戶匯付借款利息、本金至被告帳戶內)、廖梅及張淑芬之 第一商業銀行基本資料。
㈣、借款被害人林建宏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及被告臺灣中小企 銀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林建宏使用其個人玉山銀行、 第一銀行帳戶匯交借款利息、本金至被告帳戶內)、林建宏 之玉山銀行、第一銀行帳戶資料。
㈤、借款被害人吳俊諺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及被告臺灣中小企 銀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吳俊諺以自己名義無摺存款至 被告帳戶內)、陳宥靜之中華郵政帳戶基本資料。㈥、借款被害人鄭光耀警詢之證述,及被告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存 款交易明細查詢單(鄭光耀以自己郵局帳戶匯交借款利息、 本金至被告帳戶內)、鄭光耀之中華郵政帳戶基本資料。



㈦、借款被害人林家立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及被告臺灣中小企 銀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林家立以自己之遠東國際商銀 帳戶匯交借款利息、本金至被告帳戶內)、林家立之遠東國 際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
㈧、借款被害人陳亭毓艾清衛警詢之證述,及被告臺灣中小企 銀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陳亭毓委請艾清衛代為匯交借 款利息至被告帳戶,及以自己名義無摺存款至被告帳戶)、 艾清衛之中華郵政帳戶基本資料。
㈨、借款被害人李蘭芳警詢之證述,及被告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存 款交易明細查詢單(李蘭芳以自己之郵局帳戶匯交借款利息 、本金至被告帳戶)、李蘭芳之中華郵政帳戶基本資料。㈩、借款被害人羅子鈞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及被告臺灣中小企 銀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羅子鈞以自己之合作金庫帳戶 匯交借款利息至被告帳戶)、羅子鈞之合作金庫帳戶基本資 料。
、借款被害人陳永聰警詢之證述,及被告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存 款交易明細查詢單(陳永聰以自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及王 仁秀之玉山銀行帳戶匯交借款利息、本金至被告帳戶)、陳 永聰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王仁秀之玉山銀行 帳戶基本資料。
、借款被害人翁笠耿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及被告臺灣中小企 銀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翁耿笠以自己第一商業銀行帳 戶匯交借款利息、本金至被告帳戶)。
、借款被害人黃黌文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及被告臺灣中小企 銀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黃黌文以自己台北富邦銀行、 中華郵政帳戶及黃楹芝之中華郵政帳戶匯交借款利息、本金 至被告帳戶)、黃黌文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基本資料、黃楹 芝之中華郵政帳戶基本資料。
、借款被害人陳忠義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及被告臺灣中小企 銀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陳忠義以自己之中華郵政帳戶 匯交借款利息、本金至被告帳戶)、陳忠義之中華郵政帳戶 基本資料。
、借款被害人楊宗達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及被告臺灣中小企 銀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楊宗達以自己之渣打國際商業 銀行帳戶匯交借款利息、本金至被告帳戶)、楊宗達之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
、借款被害人邱裿媖警詢之證述。
、借款被害人蘇榮豐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蔡美芳於警詢 之證述,及被告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蘇 豐榮委請蔡美芳蔡雅芳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匯交借款



利息至被告帳戶)、蔡雅芳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 料。
、借款被害人周慧茹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及被告臺灣中小企 銀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周慧茹以自己之郵政帳戶匯交 借款利息至被告帳戶)、周慧茹之中華郵政帳戶基本資料。、借款被害人范益菖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及被告臺灣中小企 銀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范益菖以自己之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國泰世華帳戶匯交借款利息至被告帳戶)、范益菖之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基本資 料。
、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卷第368頁)。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4 條規定業經修正,經比較新舊法結 果,修正後刑法第344 條第1 項規定關於有期徒刑之刑度, 及科或併科罰金之數額均予提高,並非較有利於被告,應依 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 刑法第344 條之規定處斷。
四、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 號判例參照) 。被告提供名下帳戶資料、行動電話門號與同 案被告洪崇仁,供對被害人放款收取重利之用,予以重利犯 行助力,所實施者非屬構成要件行為,且係基於幫助犯意為 之。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 344 條之幫助重利罪。被告以一次提供帳戶、門號之幫助行 為,幫助洪崇仁先後對18名被害人收取重利,侵害數法益, 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部分處斷。被告幫助他人犯重利罪, 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五、爰審酌被告曾向洪崇仁借款周轉,仍交付名下帳戶、門號供 洪崇仁使用,抱持即使洪崇仁作為重利犯行使用亦容認之態 度,所為並不足取。然本案被害人僅1 人報案,其餘之被害 人係檢警自帳戶交易明細中勾稽出借款、付息情節,反向追 查出各被害人,並傳喚作證,釐清借款細節、聯繫電話,難 認被害人有追究之意。且唯一報案者據同案被告洪崇仁稱業 已和解,偵查及本院傳喚時該名被害人均未到庭表示意見。 堪認被害人等或居於短期週轉、不願向銀行貸款,而願意接 受高利貸,均已和平落幕。考量以上情形,及被告坦承犯行 、態度尚佳,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經濟能力等一切生 活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六、被告前無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前案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可稽,本院認經此科刑宣告, 被告已知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併予 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
七、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 344 條(修正前)、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 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彭郁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借款日期 │借款人│借款金額 │ 約定利息 │聯絡借款使│供匯還借款利│
│ │借款地點 │ │(新臺幣)│ │用門號 │息使用帳戶 │
├──┼──────┼───┼─────┼─────────┼─────┼──────┤
│1 │102年8月間,│張王櫻│15萬元 │每10日算1次利息,1│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在臺南市永康│桂 │ │次之利息共為2萬元 │(高凌貴)│00000000000 │
│ │區中正三街附│ │ │,如遲繳利息,每日│ │號帳戶 │
│ │近路旁 │ │ │罰款2000元;借款時│ │(高凌貴) │
│ │ │ │ │預扣第1期2萬元利息│ │ │
│ │ │ │ │,實拿13萬元(換算│ │ │
│ │ │ │ │年息為480%) │ │ │
├──┼──────┼───┼─────┼─────────┼─────┼──────┤




│2 │102年8月17日│劉雅玲│2萬元 │每30日算1次利息,1│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在雲林縣西│ │ │次之利息共為6000元│(高凌貴)│00000000000 │
│ │螺鎮新安里市│ │ │;借款時預扣第1期3│0000000000│號帳戶 │
│ │場北路258號 │ │ │000元利息及手續費2│(陳世豐)│(高凌貴) │
│ │前 │ │ │000元,實拿1萬5000│ │ │
│ │ │ │ │元(換算年息為360%│ │ │
│ │ │ │ │) │ │ │
├──┼──────┼───┼─────┼─────────┼─────┼──────┤
│3 │102 年8、9月│林建宏│8萬 │每10日算1次利息,1│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間,在臺南市│ │ │次之利息共為1萬 │(洪崇仁) │00000000000 │
│ │北區北安橋下│ │ │6000元,如遲繳利息│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每日罰款2000元;│(陳世豐)│(高凌貴) │
│ │ │ │ │借款時預扣1萬6000 │ │ │
│ │ │ │ │元利息,實拿6萬 │ │ │
│ │ │ │ │4000元(換算年息為│ │ │
│ │ │ │ │720%) │ │ │
├──┼──────┼───┼─────┼─────────┼─────┼──────┤
│4 │102年9月至 │吳俊諺│2萬元 │每10日算1次利息, │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103年3月間,│ ├─────┤利息每借1萬元收取1│(蕭致偉)│00000000000 │
│ │在臺南市區某│ │3萬元 │千500元,如遲繳利 │0000000000│號帳戶 │
│ │處 │ ├─────┤息,每日罰款500元 │(陳世豐)│(高凌貴) │
│ │ │ │1 萬5000元│,第1次借款時預扣 │ │ │
│ │ │ │ │利息3000元,實拿1 │ │ │
│ │ │ │ │萬7000元;第2次借 │ │ │
│ │ │ │ │款時預扣利息4500元│ │ │
│ │ │ │ │,實拿2萬5500元; │ │ │
│ │ │ │ │第3次借款時預扣利 │ │ │
│ │ │ │ │息2300元,實拿1萬 │ │ │
│ │ │ │ │2700元(換算年息為│ │ │
│ │ │ │ │540%) │ │ │
├──┼──────┼───┼─────┼─────────┼─────┼──────┤
│5 │102年10月間 │鄭光耀│5萬元 │每月算1次利息,1次│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高雄市阿蓮│ │ │之利息共為1萬元, │(蕭致偉)│00000000000 │
│ │區中正路某統│ │ │如遲繳利息,每日罰│0000000000│號帳戶 │
│ │一便利超商前│ │ │款500元;借款時預 │(陳世豐)│(高凌貴) │
│ │ │ │ │扣利息1萬元,實拿4│0000000000│ │
│ │ │ │ │萬元(換算年息為 │(高凌貴)│ │
│ │ │ │ │240%) │0000000000│ │
│ ├──────┤ ├─────┼─────────┤(洪崇仁)│ │
│ │103年3月15日│ │2 萬5000元│每月算1次利息,1次│ │ │




│ │,在臺南市北│ │ │之利息共為5000元,│ │ │
│ │安路一段及中│ │ │如遲繳利息,每日罰│ │ │
│ │華北路二段路│ │ │款500元;借款時預 │ │ │
│ │口 │ │ │扣利息5000元,實拿│ │ │
│ │ │ │ │2萬元(換算年息為 │ │ │
│ │ │ │ │240%) │ │ │
├──┼──────┼───┼─────┼─────────┼─────┼──────┤
│6 │102年10月下 │林家立│10萬元 │每月算1次利息,1次│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旬,在臺南市│ │ │之利息共為6600元 │(陳世豐)│00000000000 │
│ │仁德區中山路│ │ │(換算年息為79.2% │ │號帳戶 │
│ │京城銀行旁停│ │ │) │ │(高凌貴) │
│ │車場 │ │ │ │ │ │
├──┼──────┼───┼─────┼─────────┼─────┼──────┤
│7 │103年1月6日 │陳亭毓│1 萬5000元│每10日算1次利息,1│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在高雄市三│ │ │次利息共為2300元,│(高凌貴)│00000000000 │
│ │民區建興路 │ │ │如遲繳利息,1日罰 │ │號帳戶 │
│ │146巷2號前 │ │ │款200元,借款時預 │ │(高凌貴) │
│ │ │ │ │扣第1期利息2300元 │ │ │
│ │ │ │ │、加油錢1000元及下│ │ │
│ │ │ │ │期利息300元,實拿1│ │ │
│ │ │ │ │萬1400元(換算年息│ │ │
│ │ │ │ │為55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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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3年1月15日│李蘭芳│3萬元 │每10日算1次利息,1│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在高雄市楠│ │ │次利息共為3000元,│(陳世豐)│00000000000 │
│ │梓區加宏路、│ │ │如遲繳利息,1日罰 │ │號帳戶 │
│ │樂群路口之統│ │ │款500元,借款時預 │ │(高凌貴) │
│ │一便利超商前│ │ │扣第1期利息3000元 │ │ │
│ │ │ │ │、車資1000元,實拿│ │ │
│ │ │ │ │2萬6000元(換算年 │ │ │
│ │ │ │ │息為36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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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3年1月18日│羅子鈞│2萬元 │每10日算1次利息,1│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在嘉義市西│ │ │次利息共為2000元,│(陳世豐)│00000000000 │
│ │區火車站前 │ │ │借款時預扣第1期利 │ │號帳戶 │
│ │ │ │ │息2000元及手續費 │ │(高凌貴) │
│ │ │ │ │1000元,實拿1萬 │ │ │
│ │ │ │ │7000元(換算年息為│ │ │
│ │ │ │ │36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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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年1月27日│陳永聰│3萬元 │每10日算1次利息,1│無 │臺灣中小企銀│
│ │,在高雄市鳳│ │ │次利息共為4500元,│ │00000000000 │
│ │山區林森路15│ │ │2次借款時均預扣第1│ │號帳戶 │
│ │6巷附近 │ │ │期利息4500元,各實│ │(陳連一) │
│ ├──────┤ ├─────┤拿2萬5500元(換算 │ │臺灣中小企銀│
│ │103年2月間,│ │3萬元 │年息為540%) │ │00000000000 │
│ │在高雄市鳳山│ │ │ │ │號帳戶 │
│ │區林森路156 │ │ │ │ │(高凌貴) │
│ │巷附近 │ │ │ │ │ │
├──┼──────┼───┼─────┼─────────┼─────┼──────┤
│ │103年2月7日 │翁笠耿│3萬 │每10日算1次利息,1│無 │臺灣中小企銀│
│ │,在臺南市北│ │ │次利息共為2400元,│ │00000000000 │
│ │區西門路、北│ │ │借款時預扣第1期利 │ │號帳戶 │
│ │安路口彰化銀│ │ │息2400元及手續費 │ │(陳連一) │
│ │行前 │ │ │1000元,實拿2萬 │ │臺灣中小企銀│
│ │ │ │ │6600元(換算年息為│ │00000000000 │
│ │ │ │ │288%) │ │號帳戶 │
│ ├──────┤ ├─────┼─────────┤ │(高凌貴) │
│ │103年3月23日│ │3萬 │每10日算1次利息,1│ │ │
│ │,在臺南市北│ │ │次利息共為3000元,│ │ │
│ │區西門路、北│ │ │借款時預扣第1期利 │ │ │
│ │安路口彰化銀│ │ │息3000元,實拿2萬 │ │ │
│ │行前 │ │ │7000元(換算年息為│ │ │
│ │ │ │ │36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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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年2月13日│黃黌文│1萬 │每10日算1次利息,1│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在高雄市青│ │ │次利息共為1500元,│(高凌貴)│00000000000 │
│ │年路、中華路│ │ │借款時預扣第1期利 │0000000000│號帳戶 │
│ │口 │ │ │息1500元及手續費 │(陳世豐)│(陳連一) │
│ │ │ │ │1000元,實拿7500元│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 │ │ │(換算年息為540%)│(蕭致偉)│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 │
│ │ │ │ │ │ │(高凌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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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年2月18日│陳忠義│5萬元 │每10日算1次利息,1│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在嘉義縣朴│ │ │次利息共為7500元,│(蕭致偉)│00000000000 │
│ │子市中興路大│ │ │借款時預扣第1期利 │ │號帳戶 │
│ │同國小旁 │ │ │息7500元及油資1000│ │(陳連一) │
│ │ │ │ │元,實拿4萬1500元 │ │臺灣中小企銀│
│ │ │ │ │(換算年息為540%)│ │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 │
│ │ │ │ │ │ │(高凌貴) │
├──┼──────┼───┼─────┼─────────┼─────┼──────┤
│ │103年2月23日│楊宗達│3萬元 │每10日算1次利息,1│無 │臺灣中小企銀│
│ │,在臺南市北│ │ │次利息共為3000元,│ │00000000000 │
│ │區西門路四段│ │ │借款時預扣第1期利 │ │號帳戶 │
│ │小北夜市附近│ │ │息3000元,實拿2萬 │ │(高凌貴) │
│ │ │ │ │7000元(換算年息為│ │ │
│ │ │ │ │360%) │ │ │
├──┼──────┼───┼─────┼─────────┼─────┼──────┤
│ │103年2月25日│邱裿媖│5萬元 │每10日算1次利息,1│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13時許,在嘉│ │ │次利息共為7500元,│(高凌貴)│00000000000 │
│ │義縣中埔鄉中│ │ │如遲繳利息,1日罰 │ │號帳戶 │
│ │華路、武德街│ │ │款1000元,借款時預│ │(陳連一) │
│ │口全家便利商│ │ │扣第1期利息7500元 │ │ │
│ │店前 │ │ │、第2期利息5000元 │ │ │
│ │ │ │ │、手續費1000元,實│ │ │
│ │ │ │ │拿3萬6500元(換算 │ │ │
│ │ │ │ │年息為540%) │ │ │
├──┼──────┼───┼─────┼─────────┼─────┼──────┤
│ │103年3月初,│蘇豐榮│3萬元 │每10日算1次利息, │無 │臺灣中小企銀│
│ │在臺南市北安│ │ │1次利息共為4500元 │ │00000000000 │
│ │路一段、北成│ │ │,借款時預扣第1期 │ │號帳戶 │
│ │路口 │ │ │利息4500元,實拿2 │ │(高凌貴) │
│ │ │ │ │萬5500元(換算年息│ │ │
│ │ │ │ │為540%) │ │ │
├──┼──────┼───┼─────┼─────────┼─────┼──────┤
│ │103年3月10日│周慧茹│6萬元 │每30日算1次利息,1│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在高雄市九│ │ │次利息共為9000元,│(陳世豐)│00000000000 │
│ │如一路、光武│ │ │,如遲繳利息,每日│ │號帳戶 │
│ │路口 │ │ │罰款500元,借款時 │ │(高凌貴) │
│ │ │ │ │預扣第1期利息9000 │ │ │
│ │ │ │ │元、油資1000元、手│ │ │
│ │ │ │ │續費1200元,實拿4 │ │ │
│ │ │ │ │萬8800元(換算年息│ │ │
│ │ │ │ │為180%) │ │ │
├──┼──────┼───┼─────┼─────────┼─────┼──────┤
│ │103年3月中旬│范益昌│1萬元 │每20日算1次利息,1│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在臺南市南│ │ │次利息共為2000元,│(洪崇仁)│00000000000 │
│ │區北安路二段│ │ │借款時預扣第1期利 │0000000000│號帳戶 │




│ │北安橋下 │ │ │息2000元,實拿8000│(陳世豐)│(高凌貴) │
│ │ │ │ │元(換算年息為360%│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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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