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5年度,49號
TNDM,105,審簡,49,20160126,1

1/2頁 下一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崇仁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6587
號),本院受理後(104 年度審易字第1126號),經被告於審理
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洪崇仁犯重利罪,共貳拾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洪崇仁於 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及犯罪事實欄第1 列起被告洪崇仁累 犯前科之記載更正為「洪崇仁前已有多次重利犯行,曾犯重 利、恐嚇危害安全、強制等罪,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2831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得易科罰金),及因 重利罪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913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5 月(得易科罰金),上訴後,經本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 161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數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減字 第22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得易科 罰金),甫於民國99年8 月27日易服社會勞動併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構成累犯)」,及起訴書製作之附表更正為本院製 作附表,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4 條之重利罪。「集合犯 」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 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客 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 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 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 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刑法第344 條之重利 罪,並未規定必須多次貸予重利,始得成立,實無從憑以認 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 反覆實行。刑法於95年修正後,廢止刑法第345 條之常業重 利罪之規定,考其立法旨趣,係因對於多次原可獨立評價之 行為,僅論以一罪,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並與國民對於法律 之感情相悖,故應採一罪一罰。是就集合犯之觀念,於判斷 時不能無限擴張,除仍應受社會通念之支配外,尤應注意其 公平性、合理性,使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比例原則相適 合,否則即與上揭修法精神不符。準此,除具有複次行為外



觀之接續犯、集合犯仍為一罪評價外,各複次行為當本於一 行為一罪一罰之原則予以論處。而重利罪,本質上並非必然 具有複次性,立法者亦無兼包含攝、聚多成一之擬制意思, 社會通念尤難容忍一再違犯,且其犯罪行為,如在時間差距 上,既仍可以分開,且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自不符 接續犯、集合犯之要件,而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98年台上 字第420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被告對附表編號5、6 、、所示之借款人,所為重利之犯行,雖都是放款予相 同之人,但借款之時間迥然可分,均是應各次借款人之需求 ,分別所為之放款,不應在同一借款人之數次借款情形僅論 接續一罪,仍應論數罪,是被告上開24次重利犯行,屬分別 起意,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有「前揭一」所載前科,於99年 8 月27日易服社會勞動併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均屬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乘被害人 等需款孔急之際,貸放款項而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所為破壞社會金融秩序。但本案查獲之原因係其中1 名被害 人報案,檢警自帳戶交易明細中勾稽出借款、付息情節,反 向追查出其餘被害人,並傳喚作證,釐清借款細節,其餘被 害人均無追究之意,又被告自陳報案之被害人亦與被告和解 ,是偵查及本院傳喚時該名被害人均未到庭,堪認被害人等 或居於短期週轉、不願向銀行貸款,而願意接受高利貸,均 已和平落幕不願追究。考量以上情形,及被告坦承犯行、態 度尚佳,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經濟能力等一切生活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44 條(修正前)、第47條第 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彭郁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借款日期 │借款人│借款金額 │ 約定利息 │聯絡借款使│供匯還借款利│
│ │借款地點 │ │(新臺幣)│ │用門號 │息使用帳戶 │
├──┼──────┼───┼─────┼─────────┼─────┼──────┤
│1 │102 年8 月30│蕭致偉│2萬元 │每10日算1次利息,1│ 無 │ 無 │
│ │日,在臺南市│ │ │次之利息共為4000元│ │ │
│ │北區公園路台│ │ │;借款時預扣4000元│ │ │
│ │灣大哥大門市│ │ │利息,因申辦門號抵│ │ │
│ │前 │ │ │免1000元利息,實拿│ │ │
│ │ │ │ │1萬7000元(換算年 │ │ │
│ │ │ │ │息為720%) │ │ │
├──┼──────┼───┼─────┼─────────┼─────┼──────┤
│2 │102年8月間,│張王櫻│15萬元 │每10日算1次利息,1│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在臺南市永康│桂 │ │次之利息共為2萬元 │(高凌貴)│00000000000 │
│ │區中正三街附│ │ │,如遲繳利息,每日│ │號帳戶 │
│ │近路旁 │ │ │罰款2000元;借款時│ │(高凌貴) │
│ │ │ │ │預扣第1期2萬元利息│ │ │
│ │ │ │ │,實拿13萬元(換算│ │ │
│ │ │ │ │年息為480%) │ │ │
├──┼──────┼───┼─────┼─────────┼─────┼──────┤
│3 │102年8月17日│劉雅玲│2萬元 │每30日算1次利息,1│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在雲林縣西│ │ │次之利息共為6000元│(高凌貴)│00000000000 │
│ │螺鎮新安里市│ │ │;借款時預扣第1期3│0000000000│號帳戶 │
│ │場北路258號 │ │ │000元利息及手續費2│(陳世豐)│(高凌貴) │
│ │前 │ │ │000元,實拿1萬5000│ │ │
│ │ │ │ │元(換算年息為360%│ │ │
│ │ │ │ │) │ │ │
├──┼──────┼───┼─────┼─────────┼─────┼──────┤
│4 │102 年8 、9 │林建宏│8萬 │每10日算1次利息,1│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月間,在臺南│ │ │次之利息共為1萬 │(洪崇仁) │00000000000 │
│ │市北區北安橋│ │ │6000元,如遲繳利息│0000000000│號帳戶 │
│ │下 │ │ │,每日罰款2000元;│(陳世豐)│(高凌貴) │




│ │ │ │ │借款時預扣1萬6000 │ │ │
│ │ │ │ │元利息,實拿6萬 │ │ │
│ │ │ │ │4000元(換算年息為│ │ │
│ │ │ │ │720%) │ │ │
├──┼──────┼───┼─────┼─────────┼─────┼──────┤
│5 │102年9月至 │吳俊諺│2萬元 │每10日算1次利息, │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103年3月間,│ ├─────┤利息每借1萬元收取1│(蕭致偉)│00000000000 │
│ │在臺南市區某│ │3萬元 │千500元,如遲繳利 │0000000000│號帳戶 │
│ │處 │ ├─────┤息,每日罰款500元 │(陳世豐)│(高凌貴) │
│ │ │ │1 萬5000元│,第1次借款時預扣 │ │ │
│ │ │ │ │利息3000元,實拿1 │ │ │
│ │ │ │ │萬7000元;第2次借 │ │ │
│ │ │ │ │款時預扣利息4500元│ │ │
│ │ │ │ │,實拿2萬5500元; │ │ │
│ │ │ │ │第3次借款時預扣利 │ │ │
│ │ │ │ │息2300元,實拿1萬 │ │ │
│ │ │ │ │2700元(換算年息為│ │ │
│ │ │ │ │540%) │ │ │
├──┼──────┼───┼─────┼─────────┼─────┼──────┤
│6 │102年10月間 │鄭光耀│5萬元 │每月算1次利息,1次│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高雄市阿蓮│ │ │之利息共為1萬元, │(蕭致偉)│00000000000 │
│ │區中正路某統│ │ │如遲繳利息,每日罰│0000000000│號帳戶 │
│ │一便利超商前│ │ │款500元;借款時預 │(陳世豐)│(高凌貴) │
│ │ │ │ │扣利息1萬元,實拿4│0000000000│ │
│ │ │ │ │萬元(換算年息為 │(高凌貴)│ │
│ │ │ │ │240%) │0000000000│ │
│ ├──────┤ ├─────┼─────────┤(洪崇仁)│ │
│ │103年3月15日│ │2 萬5000元│每月算1次利息,1次│ │ │
│ │,在臺南市北│ │ │之利息共為5000元,│ │ │
│ │安路一段及中│ │ │如遲繳利息,每日罰│ │ │
│ │華北路二段路│ │ │款500元;借款時預 │ │ │
│ │口 │ │ │扣利息5000元,實拿│ │ │
│ │ │ │ │2萬元(換算年息為 │ │ │
│ │ │ │ │240%) │ │ │
├──┼──────┼───┼─────┼─────────┼─────┼──────┤
│7 │102年10月下 │林家立│10萬元 │每月算1次利息,1次│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旬,在臺南市│ │ │之利息共為6600元 │(陳世豐)│00000000000 │
│ │仁德區中山路│ │ │(換算年息為79.2% │ │號帳戶 │
│ │京城銀行旁停│ │ │) │ │(高凌貴) │
│ │車場 │ │ │ │ │ │




├──┼──────┼───┼─────┼─────────┼─────┼──────┤
│8 │103年1月6日 │陳亭毓│1 萬5000元│每10日算1次利息,1│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在高雄市三│ │ │次利息共為2300元,│(高凌貴)│00000000000 │
│ │民區建興路 │ │ │如遲繳利息,1日罰 │ │號帳戶 │
│ │146巷2號前 │ │ │款200元,借款時預 │ │(高凌貴) │
│ │ │ │ │扣第1期利息2300元 │ │ │
│ │ │ │ │、加油錢1000元及下│ │ │
│ │ │ │ │期利息300元,實拿1│ │ │
│ │ │ │ │萬1400元(換算年息│ │ │
│ │ │ │ │為552%) │ │ │
├──┼──────┼───┼─────┼─────────┼─────┼──────┤
│9 │103年1月15日│李蘭芳│3萬元 │每10日算1次利息,1│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在高雄市楠│ │ │次利息共為3000元,│(陳世豐)│00000000000 │
│ │梓區加宏路、│ │ │如遲繳利息,1日罰 │ │號帳戶 │
│ │樂群路口之統│ │ │款500元,借款時預 │ │(高凌貴) │
│ │一便利超商前│ │ │扣第1期利息3000元 │ │ │
│ │ │ │ │、車資1000元,實拿│ │ │
│ │ │ │ │2萬6000元(換算年 │ │ │
│ │ │ │ │息為360%) │ │ │
├──┼──────┼───┼─────┼─────────┼─────┼──────┤
│ │103年1月18日│羅子鈞│2萬元 │每10日算1次利息,1│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在嘉義市西│ │ │次利息共為2000元,│(陳世豐)│00000000000 │
│ │區火車站前 │ │ │借款時預扣第1期利 │ │號帳戶 │
│ │ │ │ │息2000元及手續費 │ │(高凌貴) │
│ │ │ │ │1000元,實拿1萬 │ │ │
│ │ │ │ │7000元(換算年息為│ │ │
│ │ │ │ │360%) │ │ │
├──┼──────┼───┼─────┼─────────┼─────┼──────┤
│ │103年1月27日│陳永聰│3萬元 │每10日算1次利息,1│無 │臺灣中小企銀│
│ │,在高雄市鳳│ │ │次利息共為4500元,│ │00000000000 │
│ │山區林森路15│ │ │2次借款時均預扣第1│ │號帳戶 │
│ │6巷附近 │ │ │期利息4500元,各實│ │(陳連一) │
│ ├──────┤ ├─────┤拿2萬5500元(換算 │ │臺灣中小企銀│
│ │103年2月間,│ │3萬元 │年息為540%) │ │00000000000 │
│ │在高雄市鳳山│ │ │ │ │號帳戶 │
│ │區林森路156 │ │ │ │ │(高凌貴) │
│ │巷附近 │ │ │ │ │ │
├──┼──────┼───┼─────┼─────────┼─────┼──────┤
│ │103年2月7日 │翁笠耿│3萬 │每10日算1次利息,1│無 │臺灣中小企銀│
│ │,在臺南市北│ │ │次利息共為2400元,│ │00000000000 │




│ │區西門路、北│ │ │借款時預扣第1期利 │ │號帳戶 │
│ │安路口彰化銀│ │ │息2400元及手續費 │ │(陳連一) │
│ │行前 │ │ │1000元,實拿2萬 │ │臺灣中小企銀│
│ │ │ │ │6600元(換算年息為│ │00000000000 │
│ │ │ │ │288%) │ │號帳戶 │
│ ├──────┤ ├─────┼─────────┤ │(高凌貴) │
│ │103年3月23日│ │3萬 │每10日算1次利息,1│ │ │
│ │,在臺南市北│ │ │次利息共為3000元,│ │ │
│ │區西門路、北│ │ │借款時預扣第1期利 │ │ │
│ │安路口彰化銀│ │ │息3000元,實拿2萬 │ │ │
│ │行前 │ │ │7000元(換算年息為│ │ │
│ │ │ │ │360%) │ │ │
├──┼──────┼───┼─────┼─────────┼─────┼──────┤
│ │103年2月13日│黃黌文│1萬 │每10日算1次利息,1│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在高雄市青│ │ │次利息共為1500元,│(高凌貴)│00000000000 │
│ │年路、中華路│ │ │借款時預扣第1期利 │0000000000│號帳戶 │
│ │口 │ │ │息1500元及手續費 │(陳世豐)│(陳連一) │
│ │ │ │ │1000元,實拿7500元│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 │ │ │(換算年息為540%)│(蕭致偉)│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 │
│ │ │ │ │ │ │(高凌貴) │
├──┼──────┼───┼─────┼─────────┼─────┼──────┤
│ │103年2月18日│陳忠義│5萬元 │每10日算1次利息,1│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在嘉義縣朴│ │ │次利息共為7500元,│(蕭致偉)│00000000000 │
│ │子市中興路大│ │ │借款時預扣第1期利 │ │號帳戶 │
│ │同國小旁 │ │ │息7500元及油資1000│ │(陳連一) │
│ │ │ │ │元,實拿4萬1500元 │ │臺灣中小企銀│
│ │ │ │ │(換算年息為540%)│ │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 │
│ │ │ │ │ │ │(高凌貴) │
├──┼──────┼───┼─────┼─────────┼─────┼──────┤
│ │103年2月23日│楊宗達│3萬元 │每10日算1次利息,1│無 │臺灣中小企銀│
│ │,在臺南市北│ │ │次利息共為3000元,│ │00000000000 │
│ │區西門路四段│ │ │借款時預扣第1期利 │ │號帳戶 │
│ │小北夜市附近│ │ │息3000元,實拿2萬 │ │(高凌貴) │
│ │ │ │ │7000元(換算年息為│ │ │
│ │ │ │ │360%) │ │ │
├──┼──────┼───┼─────┼─────────┼─────┼──────┤
│ │103年2月25日│邱裿媖│5萬元 │每10日算1次利息,1│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13時許,在嘉│ │ │次利息共為7500元,│(高凌貴)│00000000000 │




│ │義縣中埔鄉中│ │ │如遲繳利息,1日罰 │ │號帳戶 │
│ │華路、武德街│ │ │款1000元,借款時預│ │(陳連一) │
│ │口全家便利商│ │ │扣第1期利息7500元 │ │ │
│ │店前 │ │ │、第2期利息5000元 │ │ │
│ │ │ │ │、手續費1000元,實│ │ │
│ │ │ │ │拿3萬6500元(換算 │ │ │
│ │ │ │ │年息為540%) │ │ │
├──┼──────┼───┼─────┼─────────┼─────┼──────┤
│ │103年3月初,│蘇豐榮│3萬元 │每10日算1次利息, │無 │臺灣中小企銀│
│ │在臺南市北安│ │ │1次利息共為4500元 │ │00000000000 │
│ │路一段、北成│ │ │,借款時預扣第1期 │ │號帳戶 │
│ │路口 │ │ │利息4500元,實拿2 │ │(高凌貴) │
│ │ │ │ │萬5500元(換算年息│ │ │
│ │ │ │ │為540%) │ │ │
├──┼──────┼───┼─────┼─────────┼─────┼──────┤
│ │103年3月10日│周慧茹│6萬元 │每30日算1次利息,1│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在高雄市九│ │ │次利息共為9000元,│(陳世豐)│00000000000 │
│ │如一路、光武│ │ │,如遲繳利息,每日│ │號帳戶 │
│ │路口 │ │ │罰款500元,借款時 │ │(高凌貴) │
│ │ │ │ │預扣第1期利息9000 │ │ │
│ │ │ │ │元、油資1000元、手│ │ │
│ │ │ │ │續費1200元,實拿4 │ │ │
│ │ │ │ │萬8800元(換算年息│ │ │
│ │ │ │ │為180%) │ │ │
├──┼──────┼───┼─────┼─────────┼─────┼──────┤
│ │103年3月中旬│范益昌│1萬元 │每20日算1次利息,1│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
│ │,在臺南市南│ │ │次利息共為2000元,│(洪崇仁)│00000000000 │
│ │區北安路二段│ │ │借款時預扣第1期利 │0000000000│號帳戶 │
│ │北安橋下 │ │ │息2000元,實拿8000│(陳世豐)│(高凌貴) │
│ │ │ │ │元(換算年息為360%│ │ │
│ │ │ │ │) │ │ │
└──┴──────┴───┴─────┴─────────┴─────┴──────┘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16587號
被 告 洪崇仁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連一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
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高凌貴 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段00號12樓
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世豐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蕭致偉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段00巷0弄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重利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崇仁(綽號:阿榮【臺語】)前因重利等案件,經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2831號判決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 8月確定;又因重利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913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經上訴後由同法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 16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2案經以99年度聲減字第22號 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99年8月27日易 服社會勞動併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陳連一前因毀損案件,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另因幫助恐嚇取財案件,經同法院以101年度簡字 第26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2案經以102年度 聲字第32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甫於102年3月 6日執行完畢(另接續執行他案罰金易服勞役部分)。二、洪崇仁基於乘人急迫而貸與金錢,以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 利之犯意,先於網路、報紙上刊登貸款廣告後,分別於附表 所示之時間、地點,乘附表所示之人急需款項而陷於急迫之 際,分別貸予如附表所示之金錢,並以預扣利息、手續費等 方式,分別收取如附表所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三、陳連一、高凌貴陳世豐蕭致偉均可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 金融機構帳戶或行動電話門號,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 關,目的在於規避檢警機關之查緝,進而便利犯罪集團實施 重利、詐欺、恐嚇等財產犯罪,又對於提供帳戶及行動電話 門號,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以縱若有人持以



犯罪,亦不違反其幫助犯罪之本意,而分別為下列之犯行: ㈠陳連一於102年10月1日間,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臺灣中小企銀)永大分行申設00000000000號帳戶 後,旋將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暨密碼等物,在臺南市某處 交付予洪崇仁,嗣洪崇仁即以該帳戶供作貸放重利後,向如 附表所示之借款人收取利息、本金匯款之用。
高凌貴於102年5月21日某時,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路0 段00號之住處1樓前,將其所申設之臺灣中小企銀東臺南分 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暨密碼及其所申辦之 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SIM卡等物交付予洪崇仁,嗣洪崇 仁即分別以前開門號、帳戶,作為與如附表所示之借款人聯 絡借、還款事宜及收取利息、本金匯款之用。
陳世豐於103年2月12日間,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 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後,旋將該門號SIM卡交付予洪崇 仁,洪崇仁嗣即以該門號作為與如附所示之借款人聯絡借、 還款事宜之用。
蕭致偉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地點,向洪崇仁借款新臺 幣(下同)2萬元後,為求抵扣減免1000元之利息,即依洪 崇仁之指示,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0000000000門 號行動電話,並旋將該門號SIM卡交付予洪崇仁,供洪崇仁 作為與如附表所示之借款人聯絡借、還款事宜之用。四、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洪崇仁於警詢、偵│1、坦承有在網路上刊登貸款廣 │
│ │查中之供述 │ 告之事實 │
│ │ │2、坦承有向陳連一收取臺灣中 │
│ │ │ 小企銀帳戶資料之事實 │
│ │ │3、坦承有向高凌貴收取0000000│
│ │ │ 083門號及臺灣中小企銀帳戶│
│ │ │ 資料之事實 │
│ │ │4、坦承有向陳世豐收取0000000│
│ │ │ 589門號之事實 │
│ │ │5、坦承有向蕭致偉收取0000000│
│ │ │ 858門號之事實 │
├──┼──────────┼──────────────┤
│ 2 │被告陳連一於偵查中之│坦承有提供其申設之臺灣中小企│




│ │供述 │銀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予洪 │
│ │ │崇仁之事實 │
├──┼──────────┼──────────────┤
│ 3 │被告高凌貴於警詢、偵│坦承有提供其申設之臺灣中小企│
│ │查中之供述 │銀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097│
│ │ │0000000門號予洪崇仁之事實 │
├──┼──────────┼──────────────┤
│ 4 │被告陳世豐於偵查中之│坦承有提供其申設之0000000000│
│ │供述 │門號予洪崇仁之事實 │
├──┼──────────┼──────────────┤
│ 5 │被告蕭致偉於警詢、偵│1、附表編號1之借款事實 │
│ │查中之供述 │2、坦承有提供其申設之0000000│
│ │ │ 858門號予洪崇仁之事實 │
├──┼──────────┼──────────────┤
│ 6 │證人張王櫻桂於警詢中│1、附表編號2之借款事實 │
│ │之證言 │2、張王櫻桂有使用張雅涵名義 │
│ ├──────────┤ 帳戶匯付借款利息、本金至 │
│ │高凌貴臺灣中小企銀帳│ 洪崇仁指定之高凌貴帳戶內 │
│ │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 之事實 │
│ │(警卷第279-298頁) │ │
│ │、張雅涵之中華郵政帳│ │
│ │戶基本資料(警卷第 │ │
│ │334頁) │ │
├──┼──────────┼──────────────┤
│ 7 │證人劉雅玲於警詢、偵│1、附表編號3之借款事實 │
│ │查中之證言 │2、劉雅玲有使用廖梅、張淑芬 │
│ ├──────────┤ 名義帳戶匯付借款利息、本 │
│ │高凌貴臺灣中小企銀帳│ 金至洪崇仁指定之高凌貴帳 │
│ │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 戶內之事實 │
│ │(警卷第279-298頁) │ │
│ │、廖梅及張淑芬之第一│ │
│ │商業銀行基本資料(警│ │
│ │卷第342頁) │ │
├──┼──────────┼──────────────┤
│ 8 │證人林建宏於警詢、偵│1、附表編號4之借款事實 │
│ │查中之證言 │2、林建宏有使用其個人玉山銀 │
│ ├──────────┤ 行、第一銀行帳戶匯交借款 │
│ │高凌貴臺灣中小企銀帳│ 利息、本金至洪崇仁指定之 │
│ │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 高凌貴帳戶內之事實 │
│ │(警卷第279-298頁) │ │




│ │、林建宏之玉山銀行 │ │
│ │帳戶資料(警卷第310 │ │
│ │頁)、第一銀行帳戶(│ │
│ │警卷第342頁) │ │
├──┼──────────┼──────────────┤
│ 9 │證人吳俊諺於警詢、偵│1、附表編號5之借款事實 │
│ │查中之證言 │2、吳俊諺有委請陳宥靜代為匯 │
│ ├──────────┤ 交未按時繳交利息之罰款150│
│ │證人陳宥靜警詢中之證│ 0元至洪崇仁指定之高凌貴帳│
│ │言(警卷174頁) │ 戶內之事實 │
│ ├──────────┤3、吳俊諺有以自己名義無摺存 │
│ │高凌貴臺灣中小企銀帳│ 款至洪崇仁指定之高凌貴帳 │
│ │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 戶內之事實 │
│ │(警卷第279-298頁) │ │
│ │、陳宥靜之中華郵政帳│ │
│ │戶基本資料(警卷333 │ │
│ │頁) │ │
├──┼──────────┼──────────────┤
│10 │證人鄭光耀於警詢中之│1、附表編號6之借款事實 │
│ │證言 │2、鄭光耀有以自己之郵局帳戶 │
│ ├──────────┤ 匯交借款利息、本金至洪崇 │
│ │高凌貴臺灣中小企銀帳│ 仁指定之高凌貴帳戶內之事 │
│ │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 實 │
│ │(警卷第279-298頁) │ │
│ │、鄭光耀之中華郵政帳│ │
│ │戶基本資料(警卷334 │ │
│ │頁) │ │
├──┼──────────┼──────────────┤
│11 │證人林家立於警詢中之│1、附表編號7之借款事實 │
│ │證言 │2、林家立有以自己之遠東國際 │
│ ├──────────┤ 商銀帳戶匯交借款利息、本 │
│ │高凌貴臺灣中小企銀帳│ 金至洪崇仁指定之高凌貴帳 │
│ │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 戶內之事實 │
│ │(警卷第279-298頁) │ │
│ │、林家立遠東國際商│ │
│ │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 │
│ │警卷第313頁) │ │
├──┼──────────┼──────────────┤
│12 │證人陳亭毓於警詢中之│1、附表編號8之借款事實 │
│ │證言 │2、陳亭毓有委請艾清衛代為匯 │




│ ├──────────┤ 交借款利息至洪崇仁指定之 │
│ │證人艾清衛警詢中之證│ 高凌貴帳戶內之事實 │
│ │言(警卷180頁) │3、陳亭毓有以自己名義無摺存 │
│ ├──────────┤ 款至洪崇仁指定之高凌貴帳 │
│ │高凌貴臺灣中小企銀帳│ 戶內之事實 │
│ │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 │
│ │(警卷第279-298頁) │ │
│ │、艾清衛之中華郵政帳│ │
│ │戶基本資料(警卷338 │ │
│ │頁) │ │
├──┼──────────┼──────────────┤
│13 │證人李蘭芳於警詢中之│1、附表編號9之借款事實 │
│ │證言 │2、李蘭芳有以自己之郵局帳戶 │
│ ├──────────┤ 匯交借款利息、本金至洪崇 │
│ │高凌貴臺灣中小企銀帳│ 仁指定之高凌貴帳戶內之事 │
│ │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 實 │
│ │(警卷第279-298頁) │ │
│ │、李蘭芳之中華郵政帳│ │
│ │戶基本資料(警卷337 │ │
│ │頁) │ │
├──┼──────────┼──────────────┤
│14 │證人羅子鈞於警詢、偵│1、附表編號10之借款事實 │
│ │查中之證言 │2、羅子鈞有以自己之合作金庫 │
│ ├──────────┤ 帳戶匯交借款利息至洪崇仁
│ │高凌貴臺灣中小企銀帳│ 指定之高凌貴帳戶內之事實 │
│ │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 │
│ │(警卷第279-298頁) │ │
│ │、羅子鈞之合作金庫帳│ │
│ │戶基本資料(警卷第97│ │
│ │頁) │ │
├──┼──────────┼──────────────┤
│15 │證人陳永聰於警詢中之│1、附表編號11之借款事實 │
│ │證言 │2、陳永聰有以自己之中國信託 │
│ ├──────────┤ 銀行帳戶及王仁秀之玉山銀 │
│ │陳連一臺灣中小企銀帳│ 行帳戶匯交借款利息、本金 │
│ │戶基本資料暨存款交易│ 至洪崇仁指定之陳連一、高 │
│ │明細查詢單(警卷第 │ 凌貴帳戶內之事實 │
│ │272-278頁)、高凌貴 │ │
│ │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存款│ │
│ │交易明細查詢單(警卷│ │




│ │第279-298頁)、陳永 │ │
│ │聰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帳戶基本資料(警卷第│ │
│ │316頁)、王仁秀之玉 │ │
│ │山銀行帳戶基本資料(│ │
│ │警詢卷第103頁) │ │
├──┼──────────┼──────────────┤
│16 │證人翁耿笠於警詢、偵│1、附表編號12之借款事實 │
│ │查中之證言 │2、翁耿笠有以自己之彰化商業 │
│ ├──────────┤ 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 │
│ │陳連一臺灣中小企銀帳│ 商業銀行帳戶匯交借款利息 │
│ │戶基本資料暨存款交易│ 、本金至洪崇仁指定之陳連 │
│ │明細查詢單(警卷第 │ 一、高凌貴帳戶內之事實 │
│ │272-278頁)、高凌貴 │ │
│ │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存款│ │
│ │交易明細查詢單(警卷│ │
│ │第279-298頁)、翁笠 │ │
│ │耿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
│ │基本資料、合作金庫帳│ │
│ │戶基本資料基本資料(│ │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