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明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年度營毒偵字第362號),被告前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謝明縢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貳肆公克,另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又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應於證據部分補充「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 檢驗鑑定書1紙(偵卷第39頁)」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 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93年1月9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0條、第23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 犯」及「5年內再犯」、「5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 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 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 放後,「5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 、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 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 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 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從而 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2種情形 ,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年內已 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再度施 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 放5年以後,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 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 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至第3 次(或第3次以上)施用毒品之時間,是否宜有期間限制? 以多久為適宜?則分屬刑事政策、專門醫學之範圍,非審判 機關所能決定,有待循立法途徑解決(最高法院95年5月9日 95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97年9月9日97年度第5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故本件被告雖係於受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並釋放後之5年後,再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之罪,惟因前述5年內曾另再犯施用毒品罪名而屬3犯以上
,依法仍應予以追訴處罰。故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 二級毒品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 刑。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前已曾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送 觀察、勒戒,及經論處罪刑並執行完畢,仍未能深切悔改, 戒除毒癮,可見其戒癮之意志力薄弱,惟念施用毒品犯行本 質上乃屬自我戕害身心健康之行為,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 度尚稱良好,兼衡其於警詢時自述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業 工、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驗 餘淨重為0.324公克),經送驗結果,確認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為據,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 燬之。另包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 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 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 收銷燬。另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供其犯 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偵卷第 6頁參見),亦應依法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