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5年度,35號
TNDM,105,交易,35,2016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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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易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嘉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處刑(104 年度
偵字第17813 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分案號:10
4 年度交簡字第556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戴嘉豪告訴被告鄭嘉祥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 核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戴嘉豪於本院 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於民國105 年1 月26日具狀撤回告 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詳本院104 年度交簡字第 55 61 號卷第8 頁)可稽,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書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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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