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選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永和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陳世勳律師
被 告 張慈惠
王榮春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銘憲律師
被 告 陳庚申
高順益
陳同安
劉瑞賢
林政仁
林廷哲
梁玉秀
林榮祥
楊秀勤
黃秋梓
林俊旭(原名:林炳印)
王阿桂
陳煒俊
吳基國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姿瑩律師
被 告 吳淳安
陳志隆
張榮偉
劉淑惠
王煜傑
金宗印
金雨璇
金雨瑤
金雨謙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蘇文奕律師
陳郁芬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選偵字
第22號)及移送併辦(104年度選偵字第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慈惠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張榮偉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王阿桂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林榮祥、楊秀勤、林俊旭、黃秋梓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皆褫奪公權壹年。陳庚申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劉瑞賢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王榮春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高順益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陳同安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林政仁、梁玉秀、林廷哲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皆褫奪公權壹年。劉淑惠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王煜傑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金宗印、金雨瑤、金雨謙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皆褫奪公權壹年。
金雨璇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陳煒俊、吳淳安、陳志隆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吳基國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壹年。王永和無罪。
事 實
一、緣王永和係臺南市仁德區三甲里第二屆里長選舉候選人,因 競選對手陳金水亦有許多支持者而選情激烈,又因該選舉區 投票權人總數相對較少且兩人預估得票數相近,若能將其他 親友戶籍虛偽遷徙至該選舉區取得投票權,再請他們於投票 日(103年11月29日)投票支持將可增加勝選機率,其配偶張 慈惠等人(詳如親友關係表所載)乃意圖使其當選而為以下 犯行:
㈠張慈惠與張榮偉基於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 犯意聯絡,由張慈惠攜帶張榮偉所交付身分證及印章與照片 等證件資料,於民國103年5月23日某時許前往臺南市仁德區 戶政事務所(下稱仁德戶政事務所)代理張榮偉辦理遷入登 記(從臺南市○○區○○里○○街0號遷入臺南市○○區○○ 里○○○00號之3),使張榮偉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並 於投票日前往投票所(臺南市第二屆市長市議員暨里長選舉 第1211投票所)領取里長選票而為投票。
㈡王阿桂即宏祥企業行負責人基於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 而為投票之犯意,於103年5月23日某時許前往仁德戶政事務 所辦理遷入登記(從嘉義市○區○村里○○街000巷00弄00號 遷入臺南市○○區○○里○○○00號之2),以虛偽遷徙戶籍 取得投票權並於投票日前往上開投票所領取里長選票而為投 票。
㈢林榮祥、楊秀勤、林俊旭、黃秋梓基於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 投票權而為投票之犯意聯絡,由林榮祥攜帶遷入地房屋稅繳 款書及楊秀勤與黃秋梓所交付身分證與印章等證件資料,於 103年5月27日某時許前往仁德戶政事務所親自及代為辦理住 址變更登記(從臺南市○○區○○里○○路○段000巷00弄00 號遷入臺南市○○區○○里○○○00號之6),再由林俊旭(
原名為林炳印)於103年6月19日某時許前往仁德戶政事務所 親自辦理遷入登記(從臺南市○○區○○里○○路○段000巷 00弄00號遷入臺南市○○區○○里○○○00號之6)後,均以 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並於投票日前往上開投票所領取里 長選票而為投票。
㈣陳庚申與劉瑞賢基於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 犯意聯絡,由劉瑞賢提供遷入地戶口名簿給陳庚申辦理遷徙 登記後,陳庚申即於103年5月29日某時許前往仁德戶政事務 所辦理住址變更登記(從臺南市○○區○○里○○路○段000 號遷入臺南市○○區○○里○○○00號之11),以虛偽遷徙 戶籍取得投票權並於投票日前往上開投票所領取里長選票而 為投票。嗣高順益因受王榮春請託辦理遷徙登記取得投票權 來投票支持王永和,與王榮春基於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 權而為投票之犯意聯絡,由高順益向劉瑞賢告知其欲商借戶 口名簿辦理虛偽遷徙登記來支持王永和,劉瑞賢遂承前犯意 與高順益成立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犯意聯 絡,將其戶口名簿接續提供給高順益辦理遷徙登記以取得投 票權,再由高順益於同年6月9日某時許攜帶前往仁德戶政事 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從臺南市○區○○里○○○路○段000巷 0號遷入臺南市○○區○○里○○○00號之11),以虛偽遷徙 戶籍取得投票權並於投票日前往上開投票所領取里長選票而 為投票。另劉瑞賢又承前犯意與陳同安成立以虛偽遷徙戶籍 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犯意聯絡,將其戶口名簿接續提供給 陳同安辦理遷徙登記以取得投票權,由陳同安於同日(103年 6月9日)攜帶前往仁德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從高雄市 路○區○○里○○路000號遷入臺南市○○區○○里○○○0 0號之11),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並於投票日前往上開 投票所領取里長選票而為投票。
㈤林政仁、梁玉秀、林廷哲基於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 為投票之犯意聯絡,由林政仁向不知情之葉綉治借得遷入地 房屋稅繳款書後,於103年6月9日某時許攜帶相關證件資料 前往仁德戶政事務所,為自己及代理林廷哲與尚不知情之林 婉諭辦理住址變更登記(林政仁從臺南市○○區○○里○○ 路○段000號遷入臺南市○○區○○里○○○00號之7,林廷 哲及林婉諭則從臺南市○○區○○里○○○路000巷○弄0號 遷入同址,其中因林婉諭於斯時尚未成年而由梁玉秀委託林 政仁共同代理)。嗣林政仁及林廷哲與林婉諭以虛偽遷徙戶 籍取得投票權後,均於投票日前往上開投票所領取里長選票 而為投票(林婉諭於投票日始經林政仁告知此事而成立犯意 聯絡並按指示投票給王永和)。
㈥嗣因王榮春又承前犯意請託劉淑惠及陳慶忠分別辦理虛偽遷 徙登記及提供戶口名簿,王榮春、劉淑惠、王煜傑、陳慶忠 乃基於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犯意聯絡,先 由陳慶忠將其戶口名簿提供王榮春給劉淑惠及王煜傑辦理遷 徙登記,劉淑惠亦將其戶口名簿及身分證等資料帶至王榮春 住處供代辦遷徙登記後,再由王榮春指示不知情之王靖怡代 理劉淑惠及王煜傑前往仁德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徙登記。王靖 怡遂於103年6月12日某時許攜帶上開資料前往仁德戶政事務 所代辦遷入登記(從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0號遷 入臺南市○○區○○里○○○00號之1),惟因王煜傑所提供 大頭照格式不符而僅能於當日代辦劉淑惠之遷徙登記,王靖 怡乃於翌日(13日)攜帶補正照片再次前往仁德戶政事務所 為王煜傑代辦遷入登記(從臺南市○○區○○里○○路000巷 00號遷入臺南市○○區○○里○○○00號之1),終於使劉淑 惠及王煜傑均得以虛偽遷徙戶籍之方式取得投票權。嗣王煜 傑獨自於投票日前往上開投票所領取里長選票而為投票,劉 淑惠則因當日需處理其他事務而無法前往投票。 ㈦金宗印、金雨璇、金雨瑤、金雨謙基於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 投票權而為投票之犯意聯絡,由金宗印開車搭載金雨璇及金 雨瑤和金雨謙,於103年6月27日前往仁德戶政事務所辦理遷 入登記(金雨璇從桃園縣新屋鄉○○村○○路00巷0號4樓遷 出,金雨瑤及金雨謙從臺南市○○區○○里○○路00巷00號 遷出,遷入地均為臺南市○○區○○里○○○00號之3),使 金雨璇及金雨瑤和金雨謙均得以虛偽遷徙戶籍之方式取得投 票權。嗣金雨瑤及金雨謙皆於投票日前往上開投票所領取里 長選票而為投票,金雨璇則因當日沒有返回臺南市而未前往 投票。
㈧王榮春承前犯意與陳志隆及陳煒俊成立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 投票權而為投票之犯意聯絡,由王榮春向陳志隆索取戶口名 簿(戶籍地址為臺南市○○區○○里○○○00號)提供陳煒 俊後,再由陳煒俊於同年7月4日攜帶前往仁德戶政事務所辦 理住址變更登記(從臺南市○○區○○里○○000○0號遷入 臺南市○○區○○里○○○00號)。後來王榮春及陳志隆又 承前犯意與吳基國及吳淳安成立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 而為投票之犯意聯絡,由吳基國於同年7月7日攜帶上開戶口 名簿等資料,前往仁德戶政事務所親自及代理吳淳安辦理遷 入及住址變更登記(吳基國從臺南市○○區○○里○○路○ 段000號遷出,吳淳安從臺南市○○區○○里○○路○段000 巷○號遷出,遷入地址則均為臺南市○○區○○里○○○00 號)。然臺南市○○區○○里○○○00號建物實際上早已拆
除而不存在,經戶政人員發現並告知須依規定辦理戶籍遷徙 登記後,張慈惠竟亦參與此事而基於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 票權而為投票之犯意聯絡,將房屋稅繳款書(坐落於臺南市 ○○區○○里○○○00號之3)交給王榮春供渠等辦理遷徙登 記,再由王榮春將相關資料交給吳基國於103年7月29日攜帶 前往仁德戶政事務所,親自並代理陳煒俊及吳淳安等人辦理 住址變更登記(從臺南市○○區○○里○○○00號遷入臺南 市○○區○○里○○○00號之3),使陳煒俊及吳基國與吳淳 安均得以虛偽遷徙戶籍之方式取得投票權,復皆於投票日前 往上開投票所領取里長選票而為投票。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 市調查處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 五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 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 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 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 之四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所定情形為前提。 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 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 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 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 五十九條之四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 ,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 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 四條之規定』為要件」(參照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 會議決議)。下述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 聞證據,惟當事人及辯護人於審理時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 未就此聲明異議(見院卷1第140頁至第142頁),本院復審酌 該證據資料製作時無違法不當等瑕疵而適於作為證據,認為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高順益及吳基國均對前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院 卷3第168頁),被告張慈惠、張榮偉、王阿桂、林榮祥、楊 秀勤、林俊旭、黃秋梓、劉瑞賢、陳庚申、王榮春、陳同安 、林政仁、梁玉秀、林廷哲、劉淑惠、王煜傑、金宗印、金 雨璇、金雨瑤、金雨謙、陳志隆、陳煒俊、吳淳安則均矢口 否認有妨害投票之犯行(見院卷3第168頁至第169頁、院卷4 第69頁)。經查:
㈠事實欄第㈠點所載部分
⒈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慈惠及張榮偉部分坦承而供稱 如下:
⑴被告張慈惠供稱:「(是否是你幫張榮偉辦理遷戶籍的 ?)是的,當時他在鴻久工作」(見偵卷2第132頁);「( 王永和與妳是何關係?)夫妻……(張榮偉與妳是何關 係?)我的親弟弟……(妳有無曾經將別人的戶籍遷到 妳37號之3這個戶籍內?)有。(妳是遷何人的戶籍進來 ?)張榮偉……(張榮偉在103年5月23日將戶籍遷到你 們臺南市○○區○○里○○○00號之3,是否妳去幫他 辦的?)是」(見院卷3第7頁至第22頁)等語。 ⑵被告張榮偉供稱:「(是否認識王永和?是否為親戚或 朋友?)我認識王永和。他是我的親姊夫。(你所設籍 地址臺南市○○區○○里○○○00號之3之屋主是何人? 該屋尚有何人跟你同住?是否認識屋主及同住之人?與 他們有無親戚或朋友關係?)屋主是王永和。我沒有居 住在該處,該處是我姊夫王永和一家人居住……(你遷 戶籍至該處與工作方便有何關係?)沒有關係。(此次 里長選舉有無前往投票?)我有前往三甲里投票……我 將資料身分證、印章及相片交給我姊姊張慈惠幫我辦理 」(見偵卷2第171頁至第172頁);「(你有沒有住在臺南 市○○區○○里○○○00號之3?)沒有住在那邊過」( 見偵卷2第132頁);「(你跟王永和是何關係?)他是 我姊姊張慈惠的先生。(你所設籍的臺南市○○區○○ 里○○○00號之3屋主是何人?)屋主是王永和。(是否 有實際住在上開地址?)沒有……(你設籍的臺南市○ ○區○○里○○○00號之3裡面還有何人居住?)我不知 道,因為我沒有住在那邊……(是否曾經住在臺南市○ ○區○○里○○○00號之3的房子過?)從來沒有……( 你有沒有辦法繪製臺南市○○區○○里○○○00號之3 房屋內的房間隔局?)沒有辦法,因為我沒有住在那邊
,沒有辦法畫……(你何時將戶籍遷到臺南市○○區○ ○里○○○00號之3?)好像是今年五月份,是我姊姊張 慈惠幫我辦的……(在今年五月份遷戶籍到臺南市○○ 區○○里○○○00號之3,是誰幫你辦理的?)……我姊 姊張慈惠幫我辦的,我拿照片、身分證、印章請她幫忙 辦的……(今年里長選舉你是否有去投票?)有」(見 偵卷2第173頁至第175頁);「(你跟王永和是何關係? )他是我姊夫。(你跟張慈惠是何關係?)張慈惠是我大 姊。(你是否有在103年5月23日從關廟區崇尚街1號的戶 籍遷到臺南市○○區○○里○○○00號之3?)沒錯」( 見院卷3第22頁至第28頁)等語。
⒉被告張慈惠雖辯稱:被告張榮偉將戶籍遷至臺南市仁德區 三甲里內與選舉無關(見院卷1第144頁)云云。被告張榮偉 亦辯稱:其係因要方便收到書信才會將戶籍遷徙到新工作 地點(見院卷1第145頁)云云。然依被告張榮偉陳稱:「( 你何時到鴻久企業社工作?)好像是103年3月3日或3月5日 」(見院卷3第24頁)、「(你在鴻久公司任職期間是何時 到何時?)我是今年三月份進去的,做到八月份」(見偵 卷2第173頁至第174頁)等語,可知被告張榮偉於鴻久企業 社僅任職至103年8月間而已。若被告張榮偉確實因在意書 信收受才將戶籍遷至新工作地點,則當其於終止受僱而搬 回關廟居住時亦應隨即將戶籍遷回原地址,始能與其遷徙 戶籍初衷相符而達到方便收受書信之目的。然被告張榮偉 卻稱:「(今天警察拿傳票到何處去送達給你?)拿到關 廟區崇尚街1號給我……我是今年(按:103年)八月就搬 回關廟住了……(你在今年八月份就沒有在鴻久公司任職 ,也已經搬回關廟住,為何戶籍沒有遷回去關廟?)我沒 有想到那裡」(見偵卷2第173頁至第174頁)云云,足見被 告張榮偉所辯無非僅係臨訟卸責之詞。被告張慈惠雖另辯 稱:「(張榮偉為何要把戶籍遷到你家?)因為他在我女 婿這邊工作,有時候會工作晚上,所以他想說住這邊比較 近」(見偵卷2第132頁)云云,然此部分陳述與被告張榮 偉供稱:「(你有沒有住在臺南市○○區○○里○○○00 號之3?)沒有住在那邊過」(見偵卷2第132頁);「(你 所設籍的臺南市○○區○○里○○○00號之3屋主是何人 ?)屋主是王永和。(是否有實際住在上開地址?)沒有 ……(你設籍的臺南市○○區○○里○○○00號之3裡面還 有何人居住?)我不知道,因為我沒有住在那邊……(是 否曾經住在臺南市○○區○○里○○○00號之3的房子過 ?)從來沒有……(你有沒有辦法繪製臺南市○○區○○
里○○○00號之3房屋內的房間隔局?)沒有辦法,因為我 沒有住在那邊,沒有辦法畫」(見偵卷2第173頁至第175頁 )等語截然不同,參以被告張榮偉應無蓄意隱瞞居住事實 而使自己遭追訴之可能,足知被告張慈惠無非虛構情節以 掩飾其為被告張榮偉代辦遷入登記之真實目的而已。 ㈡事實欄第㈡點所載部分
⒈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阿桂部分坦承而供稱:「(你 有無前往投票?)有的」(見偵卷3第76頁);「我是宏祥 公司的負責人……(這張是你遷戶籍的資料,時間是103年 5月23日是否正確?)我有去遷,日期應該是那一天沒有錯 」(見偵卷3第78頁)等語。
⒉被告王阿桂雖辯稱:其實際住在臺南已有10幾年且為了要 收通知才將戶籍遷回(見院卷2第39頁)云云。然被告王阿 桂所辯核與證人王靖怡證稱:「(王阿桂是否有居住在臺 南市○○區○○○00號之2?)沒有,她實際上是住在嘉義 」(見偵卷2第114頁)等語不符,衡情證人王靖怡與被告 王阿桂係姑姪關係且無仇怨,應無理由謊稱被告王阿桂實 際住在嘉義而惡意隱匿她居住臺南之事實。況被告王阿桂 若果真已居住臺南10幾年且有為收受通知而遷徙戶籍之必 要,則被告王阿桂當應於10幾年前即其居住臺南不久後趕 快辦理遷入登記,實無拖至將近被告王永和登記參選里長 選舉時才辦理遷入登記之理,足見被告王阿桂所辯無非亦 係虛構情節以掩飾其辦理遷徙戶籍之真實目的。 ㈢事實欄第㈢點所載部分
⒈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榮祥、楊秀勤、林俊旭、黃秋 梓部分坦承而供稱如下:
⑴被告林榮祥供稱:「(是否認識王永和?是否為親戚或朋 友?)我認識,王永和是我姑表兄弟,他是我表弟。(你 所設籍地址臺南市○○區○○里○○○00號之6屋主是 何人?你於何時設籍於該處所?)屋主是我姑母林素雲 ,我自己於103年5月27日前往辦理遷徙。(該屋尚有何 人跟你同住?是否認識屋主及同住之人?與他們有無親 戚或朋友關係?)我沒住該處……我有去投票」(見偵 卷2第76頁);「(現在戶籍地?)在台南市仁德區三甲 里31之6……(此次選舉是否有投票?)有」(見偵卷2 第78頁至第79頁);「(你何時設籍在臺南市○○區○ ○里0鄰○○○00號之6?)我於103年5月間將戶籍遷入 臺南市○○區○○里0鄰○○○00號之6,是我親自去辦 理的。(你是否曾經住在臺南市○○區○○里0鄰○○○ 00號之6?)沒有,我從沒有在前述戶藉住過,該戶籍是
我姑姑洪林素雲在住」(見偵卷3第49頁至第50頁);「( 跟王永和何關係?)他是我表弟。(臺南市○○區○○ 里○○○00號之6是誰的房子?)我姑媽洪林素雲的房子 ,王永和要叫他阿姨。(是否有實際上住在臺南市○○ 區○○里○○○00號之6?)沒有」(見偵卷3第55頁至 第57頁)等語。
⑵被告楊秀勤供稱:「(你所設籍地址臺南市○○區○○ 里0鄰○○00○0號之屋主是何人?該屋尚有何人跟你同 住?是否認識屋主及同住之人?與他們有無親戚或朋友 關係?)……我沒有在那裡居住……原戶籍在臺南市○ ○區○○里00鄰○○路0段000巷00弄00號,是我現在的 居住處所沒錯……(你於何時將戶籍遷到臺南市○○區 ○○里0鄰○○○00○0號?誰幫你遷徙該戶籍?你是否 有委任他辦理?)我不知道是何時遷的;都是我先生( 林榮祥)幫我辦理遷徙的;當時我是委託我先生(林榮 祥)將戶籍遷到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 ,所以我就把印章和身分證交給他去辦理。(警方提示 住址變更登記申請書及委託書供你觀視,該簽署文字和 用印是否為你本人所為?)那都是我先生(林榮祥)去 辦的,我沒有簽到任何文件資料……(此次里長選舉有 無前往投票?)我有去投票……遷徒戶籍過程都是我先 生去辦理的(投票當天你如何前往投開票所投票?有無 專車接送?有誰和你同行?)當天我是由我先生開車載 我去投票的,我二媳婦黃秋梓自己一人騎機車去投開票 所投票」(見偵卷2第82頁至第84頁);「(你何時設籍 在臺南市○○區○○里0鄰○○○00號之6?)我於103年 5月間將戶籍遷入臺南市○○區○○里0鄰○○○00號之 6,是我叫我先生林榮祥替我去辦的。(你是否曾經住在 臺南市○○區○○里0鄰○○○00號之6?)沒有,我從 沒有在前述戶籍住過,該戶籍是我先生林榮祥的姑婆洪 林素雲在住」(見偵卷3第60頁至第61頁)等語。 ⑶被告林俊旭供稱:「(是否認識王永和?是否為親戚或 朋友?)我認識他,他是我姑婆的兒子,所以他是我的 表叔。(你所設籍地址臺南市○○區○○里0鄰○○○00 ○0號之屋主是何人?該屋尚有何人跟你同住?是否認識 屋主及同住之人?)……我沒有在那裡居住……原戶籍 在臺南市○○區○○里00鄰○○路0段000巷00弄00號; 是我現在的居住處所沒錯……(你於何時將戶籍遷到臺 南市○○區○○里0鄰○○○00○0號?誰幫你遷徙該戶 籍?你是否有委任他辦理?)我不知道遷徙該戶籍的正
確日期……是我自己去辦理遷徙的,沒有委託他人辦理 ,也沒有幫其他的家人辦理。(警方提示住址變更登記 申請書供你觀視,該簽署文字和用印是否為你本人所為 ?)那都是我去辦理遷徙戶籍時簽的文件資料……(此 次里長選舉有無前往投票?)我有去投票……(投票當 天你如何前往投開票所投票?有無專車接送?有誰和你 同行?)當天我是自己一個人騎機車去投票的」(見偵 卷2第100頁至第102頁);「(你何時設籍在臺南市○○ 區○○里0鄰○○○00號之6?)我於103年6月間將戶籍遷 入臺南市○○區○○里0鄰○○○00號之6,是我親自去 辦理的。(你是否曾經住在臺南市○○區○○里0鄰○○ ○00號之6?)沒有,我從沒有在前述戶籍住過,該戶籍 是我姑婆洪林素雲在住」(見偵卷3第62頁至第63頁)等 語。
⑷被告黃秋梓供稱:「(你所設籍地址臺南市○○區○○ 里0鄰○○○00○0號之屋主是何人?該屋尚有何人跟你 同住?是否認識屋主及同住之人?與他們有無親戚或朋 友關係?)我不知道屋主是誰;我沒有在那裡居住;那 些居住的人我不認識……原戶籍在臺南市○○區○○里 00鄰○○路0段000巷00弄00號,是我現在的居住處所沒 錯……(你於何時將戶籍遷到臺南市○○區○○里0鄰○ ○○00○0號?誰幫你遷徙該戶籍?你是否有委任他辦理 ?)我不知道是何時遷的;都是我公公(林榮祥)幫我 辦理遷徙的;當時我公公(林榮祥)有跟我和我丈夫( 林俊旭、原名林炳印)說要將戶籍遷到臺南市○○區○ ○里0鄰○○○00○0號,所以我們夫妻倆就把印章和身 分證交給他去辦理。(警方提示住址變更登記申請書及 委託書供你觀視,該簽署文字和用印是否為你本人所為 ?)那都是我公公(林榮祥)去辦的,我沒有簽到任何 文件資料……(此次里長選舉有無前往投票?)我有去 投票……遷徒戶籍過程都是我公公去辦理的。(投票當 天你如何前往投開票所投票?有無專車接送?有誰和你 同行?)當天我是自己一個人騎機車去投票的」(見偵 卷2第92頁至第94頁)等語。
⒉被告林榮祥雖辯稱:其係因為要參加三甲里的發展協會跟 老人會才會遷徙戶籍(見院卷1第138頁至第139頁、第144 頁)云云。被告楊秀勤雖亦辯稱:其也係因為要參加三甲 里的發展協會跟老人會才會遷徙戶籍(見院卷1第145頁)云 云。另被告林俊旭固辯稱:其遷徙戶籍的原因是要找工作 而與選舉沒有關係(見院卷1第145頁)云云。被告黃秋梓
固亦辯稱:其遷徙戶籍係為配合先生的工作而與選舉沒有 關係(見院卷1第145頁)云云。然被告林榮祥及楊秀勤若 專為加入三甲里發展協會而遷徙戶籍,縱偶有文件未齊備 情形仍應可盡速於短時間內加入協會以遂其目的,被告林 榮祥卻於103年5月間遷徙戶籍後遲至同年10月才加入三甲 里發展協會,實與常情不符。其次,證人陳來福未曾對被 告林榮祥表示將戶籍遷至三甲里可以優先成為奇美契約工 之事實,業經證人陳來福證稱:「(據林榮祥向檢察官供 稱:『我姑丈是這樣說,他知道我要遷戶口到三甲,所以 叫我兒子順便遷過去』,是否屬實?)不確實,我從沒有 叫任何人遷過戶口……(奇美公司雇用契約工是否以戶籍 設籍在三甲里為優先考慮?)那並不是必要條件,主要還 是看工作是否認真,奇美公司的主管才會考慮優先任用, 如果是設籍在三甲里為優先考慮的條件,那我公司的50名 員工全部遷戶籍到三甲里,不就可以擔任奇美公司的契約 工了」(見偵卷3第64頁);「(你有跟林榮祥說,戶口遷 到三甲里,比較有機會在奇美工作?)我沒有這樣跟他講 ,我是跟他說,以前有一個員工,在裡面做的不錯,奇美 公司的主管就將他僱用為契約工,我沒有叫他遷戶籍,如 果要遷戶籍,就遷到我家就好了」(見偵卷3第65頁)等語 明確。被告林榮祥竟表示其係聽從證人陳來福建議才幫被 告林俊旭遷徙戶籍(見偵卷2第78頁至第79頁、偵卷3第49 頁),洵非可採。再者,被告林榮祥此部分所述亦與被告 林俊旭陳稱:「我之前曾任職奇美公司,曾聽公司的主管 說戶口設籍在三甲里的可以優先升任契約工,我為了能夠 進入奇美公司順利升任契約工,所以將戶籍遷入臺南市○ ○區○○里0鄰○○○00號之6」(見偵卷3第62頁)云云有 所矛盾。又苟被告林俊旭係為優先升任契約工才想要遷徙 戶籍,則其等到從事相關工作時(例如:於證人陳來福所 經營之宏茂企業社從事奇美外包工作)再辦理遷徙戶籍即 可,其卻在未確定可以從事相關工作前就急著辦理遷入登 記,實僅徒增困擾而已。另觀被告林俊旭陳稱:「(你自 己要找工作,為何也要將你太太的戶口遷過去?)因為她 現在雖然有工作,但不知道會不會讓她做到年紀大,到時 候年紀大了,如果她沒有工作,也可以到我姑婆的先生那 邊工作」(見偵卷2第106頁)云云,可知其與被告黃秋梓 關於她係為其或她自己而辦理戶籍遷徙之陳述,亦有彼此 矛盾之瑕疵。況縱假設被告林俊旭所述其需遷徙戶籍至三 甲里取得優先權之陳述為真,仍僅需被告林俊旭單獨遷徙 戶籍即可而無庸令配偶隨同遷徙,被告黃秋梓卻辯稱:其
遷徙戶籍係為配合先生工作(見院卷1第145頁)云云,顯 有未合。綜上,渠等所辯亦無非僅係掩飾辦理遷徙登記之 真實目的而已。
㈣事實欄第㈣點所載部分
⒈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順益全部坦承及王榮春曾於偵 查中坦承而供稱如下:
⑴被告高順益供稱:「(是否認識王永和?是否為親戚或 朋友?)我不認識王永和,王永和完全沒有關係。我和 王永和之弟王榮春(按:被告高順益多次誤稱王榮春為 王永春)是結拜兄弟關係。(你所設籍地址臺南市○○ 區○○里○○○00號之11之屋主是何人?該屋尚有何人 跟你同住?是否認識屋主及同住之人?與他們有無親戚 或朋友關係?)屋主劉瑞賢,我沒有實際居住在該址,所 以沒有人和我在該址同住。我有認識屋主,我和屋主是 朋友關係……(你當時遷戶籍原因,是否為了使里長侯 選人王永和當選,才虛偽遷徒戶籍以取得投票權?)是 的,當時我是為了使里長侯選人王永和當選,才虛偽遷 徒戶籍以取得投票權……(此次里長選舉有無前往投票? 我有去投票,我是投給里長侯選人王永和……我沒取得 任何好處,只有情義相挺。當時是屋主劉瑞賢拿戶口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