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姚家文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蘇文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偵字第15110號
),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被告姚家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執行羈押。被告雖以父親去年過逝,家中有些事情,包括塔位等,需被告返家處理,且因母親白天要工作,奶奶一人在家,無人照顧,被告需要與家人商量奶奶要託何人照顧等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業經本院另案裁定送觀察勒戒,於105年1月6日入所執行,本院並於翌日將被告開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及本院羈押被告開除報告單各1紙在卷為憑,是認被告之聲請已無實益,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欣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