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9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梅鳳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44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人所指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 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對 於被告之毀損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照前開 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調偵字第443號
被 告 陳梅鳳 女 7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被陳梅鳳於民國103年7月7日10時許,在台南市東區巴克禮 公園內,基於毀損之故意,擅自將由台南市政府工務局管理
之1棵破子樹之枝幹鋸下,予以損壞,嗣為路過民眾報警循 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台南市政府工務局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梅鳳於本案偵查中矢口否認涉有上開毀損罪嫌, 辯稱:當時是別人在砍樹,伊只是幫忙扶助該棵樹而已,且 該樹之種子掉落地面會黏住路過民眾的腳底,伊認為砍掉樹 枝有助衛生環境云云。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 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盧晉毅、柯亨昌、林慧雯到庭結證屬 實,且有現場照片在卷可稽,是被告上開所辯無非事實卸責 之詞,其毀損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陳梅鳳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檢察官 盧 駿 道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 子 敬
所犯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