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118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高文村
上列上訴人因犯竊盜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高文村於民國104年12月14日,對本院104年11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 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核其於104年12月5日收受上 開判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期間於104年12月17日 屆滿,迄今仍未補具體上訴理由,顯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 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