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61號
原 告 101高第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謝政夫
訴訟代理人 吳富凱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劉銘龍
訴訟代理人 王室富
陳建良
謝稚莉
上列當事人間水污染防治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105年3
月8日上午10時00分本院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