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燦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職業傷害傷病給付
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2月31日104年度簡字第134號行政訴
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
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
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