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傷害傷病給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4年度,134號
TPDA,104,簡,134,20160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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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燦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職業傷害傷病給付
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2月31日104年度簡字第134號行政訴
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
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
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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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